“我現(xiàn)在就能支付給你10000元,剩余18360元我在2022年3月10日前一次性給付完畢,之后我們之間再沒有糾葛”。烏蘭察布市察右后旗人民法院土牧爾臺法庭近日成功調解一起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2021年3月,李某為內蒙古某材料有限公司運輸鍋爐用煤,約定價格為580元每噸,協(xié)議貨款結算方式為“押一結一”。李某于2021年3月7日為內蒙古某材料有限公司拉煤一車凈重為32.5噸,于2021年3月15日為內蒙古某材料有限公司拉煤一車凈重33.64噸。經催要,內蒙古某材料有限公司股東兼現(xiàn)場負責人宋某給李某答復為:“公司恢復生產后就結清貨款”。 但是,內蒙古某材料有限公司并沒有履行還款義務,經李某多次催要無果,故到法院提起訴訟。
承辦法官接到案件后認真閱卷、了解案情并聯(lián)系雙方當事人。起初,在與雙方當事人溝通之后,當事人雙方并沒有和解的意思,于是法官對該案件進行了排期并對當事人送達了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送達之后承辦法官還沒有放棄對雙方的調解工作,在多次溝通后,發(fā)現(xiàn)被告內蒙古某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識淡薄,承辦法官與其溝通,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對被告內蒙古某材料有限公司存在的問題和本案事實進行耐心講解,并對存在的法律風險進行告知和釋明,建議被告內蒙古某材料有限公司換位思考,終于在開庭之前,被告表現(xiàn)出和解的意愿。
在庭審當天,原告李某與被告內蒙古某材料有限公司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一番努力終究有了結果,一起運輸合同糾紛案件,以出乎意料之外卻又在情理之中的方式得以化解,意料之外的是被告內蒙古某材料有限公司表示當庭可以給付原告李某10000元的運輸款,情理之中的是這樣的結果離不開察右后旗人民法院土牧爾臺法庭干警的努力,這起案件,實現(xiàn)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高度統(tǒng)一,不僅及時的解決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也最大程度減低了當事人對案件的抵觸情緒,更快地化解了社會矛盾。(烏蘭察布市察右后旗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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