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12月9日電(記者賈立君)日前,內蒙古自治區(qū)巴彥淖爾市烏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依法對赤峰市巴林右旗原旗委常委、常務副旗長金山犯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單位行賄罪一案進行宣判,一審判處金山有期徒刑13年。
法院查明,金山在先后擔任巴林右旗財政局局長、巴林右旗旗委常委、常務副旗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侵吞、騙取國有資產1043.265054萬元;濫用職權,致使國家財產遭受2091.66萬元重大損失;違反國家相關規(guī)定,向某市財政局局長行賄16萬元人民幣和2萬美元。
日前,法院以犯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單位行賄罪,一審對金山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對其退繳的100萬元贓款和剩余違法所得943.265054萬元繼續(xù)追繳后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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