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6月26日電(記者劉懿德)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qū)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一審判決內蒙古民族大學黨委原副書記肖劍平犯受賄罪、私藏彈藥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5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2年至2019年,被告人肖劍平利用歷任原哲里木盟科爾沁左翼后旗副旗長、旗委副書記、旗長,原哲里木盟行署秘書長,通遼市政府秘書長,通遼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副主任、管委會主任、黨工委書記,內蒙古民族大學副校長、黨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75萬余元。被告人肖劍平任原哲里木盟科爾沁左翼后旗旗長期間,從他人處獲贈一盒手槍子彈并存放在辦公室,退休后藏匿于其住宅樓家中,于2019年9月29日被搜查發(fā)現(xiàn)、扣押。經檢驗,扣押的21發(fā)子彈系軍用彈藥。
法院認為,被告人肖劍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75萬余元,數(shù)額巨大,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肖劍平違反有關管理規(guī)定,私藏軍用彈藥21發(fā),構成私藏彈藥罪,應數(shù)罪并罰。鑒于被告人肖劍平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愿意接受處罰,主動退贓,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肖劍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犯私藏彈藥罪,判處拘役3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對肖劍平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違禁品軍用彈藥21發(f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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