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重慶12月23日電 12月23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原黨委常委、副司令員焦小平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焦小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0年至2022年,被告人焦小平利用擔任財政部辦公廳部長辦公室副處長級秘書,財政部國際司資金統(tǒng)計處正處長級干部,中國清潔發(fā)展機制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主任,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獲批貸款、收購股權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743萬余元。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焦小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焦小平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jié),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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