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26日電(記者羅沙)今年是我國海事法院成立40周年,最高人民法院26日發(fā)布第41批指導性案例。這是最高法首次發(fā)布海事審判專題指導性案例,涵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海難救助、船舶觸碰損害責任等領域,為審理類似案件提供更權威、更明確的裁判規(guī)則指引。
據悉,海事案件主要涉及船舶、運輸、海洋開發(fā)利用或者相關領域中的民商事糾紛,具有專業(yè)技術性強、涉外因素多、程序規(guī)范特殊等特點,在國際司法領域占有重要地位。此次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將進一步解決海事領域法律適用難點問題,統(tǒng)一類案裁判標準,提升我國海事審判整體水平。
其中,新某航運有限公司訴中國機某國際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明確了實際托運人不承擔因目的港無人提貨而產生的費用和風險。東莞市豐某海運有限公司訴東營市鑫某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海難救助糾紛案,旨在明確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間進行海難救助,救助船舶獲得的救助款項,不因與其屬同一船舶所有人的遇險船舶對海難事故的過失而被取消或者減少。某牧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訴帕某海運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明確了承運人對于貨物表面狀況是否如實批注的判斷標準。
常州宏某石化倉儲有限公司等訴寧波天某海運有限公司船舶觸碰損害責任糾紛案,明確因船舶觸碰事故導致港口、碼頭等設施損壞期間的營運損失不能優(yōu)先于其他限制性債權得到清償。南京華某船務有限公司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案,明確同一海事事故中當事船舶適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實現對同一事故當事人的平等保護。S航運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外國法院民事判決案,明確了我國適用互惠原則承認外國法院民事判決的審查標準。環(huán)某船舶租賃有限責任公司訴天某財富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案,明確涉外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當事人在船舶碰撞發(fā)生后,可以協(xié)議選擇侵權糾紛適用的準據法,充分體現了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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