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寧11月7日電(記者農冠斌)11月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柳州市委原書記鄭俊康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鄭俊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百萬元,對被告人鄭俊康受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21年,被告人鄭俊康利用擔任柳州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規(guī)劃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131萬余元。2015年底至2021年,被告人鄭俊康違反城市軌道交通項目規(guī)劃需經國務院審批后才可由省級發(fā)展改革部門審批立項的規(guī)定,在未獲得國務院批復的情況下,要求有關單位以舉債融資等方式建設柳州城市軌道交通項目,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
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鄭俊康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情節(jié)特別嚴重,均應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鄭俊康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受賄款項未實際取得,認罪悔罪,全部贓款已退繳到案,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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