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8月21日電 (薄晨棣、高清揚)今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
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解釋》共19條,對保護普通消費者維權、退款和返還食品藥品、代購人責任、小作坊責任、標簽說明書瑕疵認定、懲罰性賠償責任競合、生產經營假藥劣藥責任、懲罰性賠償金基數認定、規(guī)制連續(xù)購買索賠和反復索賠、懲治違法索賠等作出規(guī)定。
《解釋》明確,對普通消費者應以實際支付價款作為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解釋》規(guī)定,如果購買者系因個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食品,沒有證據證明其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購買的,應當以實際支付價款為基數計算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充分保護普通消費者的維權行為。
《解釋》確立退款和返還食品藥品規(guī)則,規(guī)定依法應當對食品、藥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的,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消除人民群眾對不合格食品藥品再次流入市場的擔心。
《解釋》明確代購人和小作坊責任,規(guī)定代購人如果以代購為業(yè),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要求準確理解和適用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既要保護食品安全,又要避免不當加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生產經營者責任。
《解釋》明確違反哪些食品安全標準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此問題時,雖未列舉“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wèi)生要求”,但并未排除其適用。人民法院應當對食品不符合過程性食品安全標準是否影響食品安全作出認定。生熟食不分、有害物質與食品混放、包裝材料或者運輸工具污染食品等行為,違反過程性食品安全標準,危害食品安全的,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對于不同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規(guī)則,《解釋》規(guī)定購買者有權選擇“退一賠三”或者“退一賠十”,以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本條還規(guī)定,購買者如果錯誤起訴“退一賠十”,訴訟中有權依法變更為要求“退一賠三”。因變更后的主張未超出原訴訟請求范圍,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裁判,不要求購買者必須以變更訴訟請求的方式變更主張,避免增加維權成本、造成程序空轉。
《解釋》對惡意高額索賠、連續(xù)購買索賠和反復索賠行為予以規(guī)制。其中規(guī)定,對于“知假買假”者惡意高額索賠,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對于“知假買假”者連續(xù)購買后索賠,按多次購買相同食品的總數,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對于“知假買假”者連續(xù)購買并反復索賠,應當綜合考慮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購買者的購買頻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
對于惡意制造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藥品的假象,勒索賠償金,或者依據惡意制造的假象起訴請求支付賠償金等違法索賠行為,《解釋》規(guī)定,上述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的,應當根據情節(jié)輕重對違法行為人予以罰款、拘留;涉嫌敲詐勒索或者虛假訴訟罪的,應當及時將有關違法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以懲治違法索賠行為,保護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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