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8月19日電 (記者魏哲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日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將通過“虛擬資產(chǎn)”交易明確列為洗錢方式之一。隨著互聯(lián)網(wǎng)技術的廣泛應用,洗錢手法不斷翻新升級,虛擬幣、游戲幣、“跑分平臺”、直播打賞等成為新型洗錢載體和方式,對打擊洗錢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對此,司法解釋明確了刑法中“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七種具體情形,其中包括通過“虛擬資產(chǎn)”交易、金融資產(chǎn)兌換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
司法解釋明確,洗錢數(shù)額在五百萬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實施洗錢行為;拒不配合財物追繳,致使贓款贓物無法追繳;造成損失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最高法數(shù)據(jù)顯示,在2022年至2023年一審審結洗錢案件中,洗錢上游犯罪主要集中在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金融犯罪,占比超過八成。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人民法院將依法從重從嚴懲處洗錢犯罪,加大對涉地下錢莊洗錢犯罪,利用虛擬幣、游戲幣等洗錢犯罪的打擊力度。加大罰金刑判處和執(zhí)行力度,依法追繳洗錢行為人的違法所得。
《 人民日報 》( 2024年08月20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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