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進入新時代,家庭婚姻中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我們要通過審判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保障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最樸素的需求與期待。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指出,健全社會治理體系,健全發(fā)揮家庭家教家風建設在基層治理中作用的機制?!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guī)定,家庭應當樹立優(yōu)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2023年,全國法院審結婚姻家事案件217萬件,同比增長19.5%;發(fā)出各類人身安全保護令5695份,同比增長41.5%。對以“愛”之名家暴未成年人、離異后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予以司法規(guī)制,確立了婚前同居施暴須以家庭成員承擔刑事責任的司法規(guī)則等。人民法院這些有態(tài)度、有溫度、有力度的司法舉措使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進一步增強。為家暴受害者筑起法律“防火墻”,對家暴行為“零容忍”,就是司法的態(tài)度。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指出,家暴不是“家務事”,反家暴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古人云,欲治其國者,必先齊其家。家是最小國,國是千萬家。家庭是社會和國家的最小細胞,是公民最溫暖的港灣。家庭和諧是國家發(fā)展、社會進步、民族繁榮的基石,婚姻家庭的狀況與社會安全和國家發(fā)展息息相關。在社會轉型深化、經濟發(fā)展加速、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向往和不平衡、不充分發(fā)展之間矛盾加劇的情況下,婚姻家庭制度是規(guī)范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既保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又保證作為社會基礎的家庭關系穩(wěn)定,使婦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重病患者免遭家庭暴力,已經成為人民法院培育、踐行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家事審判的重大課題。
“家庭暴力”作為法律概念首次出現在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現已廢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規(guī)定“禁止家庭暴力”。2016年3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并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條規(guī)定“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從而使“禁止家庭暴力”從個人家務事轉變?yōu)槿鐣餐Φ墓彩聞?,使“家務事”上升到司法訴訟領域。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再次明確規(guī)定:禁止家庭暴力。
所謂家庭暴力,又稱家暴,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不僅使受害人身體健康受到侵犯,精神健康同樣產生影響,有的甚至產生精神疾病。那么,家暴糾紛案件有哪些特點呢?一是實施“家暴者”不僅是家庭成員,還包括具有親戚關系、血緣關系、同居關系等非家庭成員。婦女、兒童和老人以及重病患者等家庭弱勢群體在遭受暴力后處于被控制地位,不愿或不能向司法機關報案。二是“被家暴者”舉證意識淡薄,在處理家庭事務時不會留存證據,再加上當事人保存和固定證據的意識較差,說和人或證人不愿出庭作證,使人民法院對家庭暴力案件事實認定難度增大。三是家暴糾紛案件呈現隱蔽、反復和多發(fā)等獨有特性?!凹冶┱摺睂Α氨患冶┱摺睂嵤┣趾Χ喟l(fā)生在家庭或非家庭內部,在一段時間內、一個周期內、一個地點往往多次發(fā)生。四是家暴糾紛案件具有多樣性?!凹冶┱摺辈粌H采用傳統(tǒng)的毆打等侵犯身體健康的方式,也采用侮辱、謾罵等精神損害的形式。此外,還包括性暴力、冷暴力、經濟控制、限制人身自由等。五是家暴引起的家庭婚姻糾紛首次起訴多數駁回訴訟請求,導致當事人多次起訴。由于家暴引發(fā)的民事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及家族之間的矛盾,且很多當事人起訴并沒有經過周全的考慮,對由于家暴首次起訴的婚姻關系案件,除非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外,多數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六是家暴糾紛案件經過法律裁判,當事人心理預期目標大多和裁判結果存在差距,內心積怨并沒有完全消除。家庭婚姻案件多數當事人情緒激烈或性格固執(zhí),由于當事人在一個家庭生活多年,他們對裁判結果不滿大都嘴上不說,內心積怨容易引發(fā)新的矛盾糾紛。
針對家暴糾紛案件增多的趨勢,如何保護婦老幼弱家庭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呢?筆者經過調研認為:一是應降低家庭暴力認定標準和范圍。家庭暴力適用主體不應局限于空間范圍上的家庭,也不應限制在“近親屬”的范圍內,只要“家暴者”對“被家暴者”造成身體或精神上的控制即可,同時將性暴力與身體暴力和精神暴力一同成為家庭暴力的行為方式,且行為后果不是必須達到侵權的嚴重程度即構成家庭暴力,對于離婚后的夫妻和分手后的同居關系及情侶之間的暴力行為,同樣納入保護范圍。對于家庭成員或非家庭成員之間以凍餓或者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或者精神侵害行為亦應認定為家暴。二是完善家庭暴力案件證據規(guī)則,適當增加證據種類。針對“被家暴者”取證困難及證明標準有限的問題,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要按程序依職權調查取證或通過司法機關、婦聯部門、醫(yī)療機構等公權力的介入,解決“被家暴者”舉證難問題。對當事人的陳述、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等以及即時通訊信息、電子郵件等證據都要作為認定家暴的證據。三是建立家庭暴力損害賠償制度。在家庭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家暴者”遭受傷害,可以在保持家庭婚姻關系存續(xù)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家暴者”以自己財產或者共同財產中的自身部分進行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同時,對涉家暴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家暴者”承擔“被家暴者”受到損害或自傷的證據,減輕“被家暴者”舉證責任。四是提升人身安全保護令執(zhí)行效力,將事后懲罰變?yōu)槭虑邦A防,依法、適時、適度干預。在家事審判中引入心理疏導機制,建立以合議庭成員為主,心理咨詢志愿者、專家顧問團成員參與的調解團隊,在家事糾紛訴訟各個階段,委托具有心理咨詢師資格的人民陪審員或志愿者對當事人進行心理干預和心理疏導。五是完善救助措施,使臨時庇護所充分發(fā)揮作用。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臨時庇護場所對遭受家暴的受害人形成有效的臨時庇護,除了對其受害人提供庇護場所和生活幫助外,要重視對受害人的心理救助,進行心理疏導和撫慰,注重觀察他們的心理狀態(tài),幫助其捍衛(wèi)自身權利,早日回歸家庭生活。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進入新時代,家庭婚姻中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人民群眾對家事審判的期待越來越高。我們要通過審判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保障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最樸素的需求與期待,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作者單位:河南省洛寧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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