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lián)網為用戶提供了多元便捷表達渠道,同時也滋生了網絡暴力現(xiàn)象。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拒絕網絡暴力,人人有責。人民網整理了幾起涉網絡暴力相關案例,倡導大家共同行動,攜手構筑清朗網絡空間。
案例一:網上任性發(fā)帖,當心被追責
案情回顧
被告人吳某某在網絡平臺上以個人賬號“飛哥在東莞”編發(fā)故事,為開展地產銷售吸引粉絲、增加流量。2021年11月19日,吳某某在網上瀏覽到被害人沈某某發(fā)布的“與外公的日?!辟N文,遂下載并利用貼文圖片在上述網絡賬號上發(fā)布貼文,捏造“73歲東莞清溪企業(yè)家豪娶29歲廣西大美女,贈送禮金、公寓、豪車”。上述貼文信息在網絡上被大量轉載、討論,引起網民對沈某某肆意謾罵、詆毀,相關網絡平臺上對上述貼文信息的討論量為75608條、轉發(fā)量為31485次、閱讀量為4.7億余次,造成極惡劣社會影響。此外,被告人吳某某還針對閔某捏造并在網上發(fā)布誹謗信息。廣東省東莞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誹謗罪對吳某某提起公訴。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在信息網絡上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且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綜合被告人犯罪情節(jié)和認罪認罰情況,以誹謗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xié)助。
以案說法
隨著網絡時代的到來,侮辱、誹謗的行為對象發(fā)生重大變化。網絡上的侮辱、誹謗行為傳播迅速,容易引發(fā)大規(guī)模負面評論,嚴重侵害他人的人格權益。提醒網民:文明理性發(fā)言,培養(yǎng)良好網絡素養(yǎng),避免惡意攻擊,增強防范意識。遭遇網絡暴力或侵權時,請冷靜記錄證據,及時訴諸法律。
案例二:網上“罵戰(zhàn)”一時爽,雙雙違法被拘留
案情回顧
2023年2月,湯某某和何某因瑣事多次發(fā)生沖突,未能協(xié)商解決。后雙方矛盾日益激化,于同年6月在多個網絡平臺發(fā)布視頻泄憤,相互謾罵。隨著“罵戰(zhàn)”升級,二人開始捏造對方非法持槍、搶劫、強奸等不實信息,引發(fā)大量網民圍觀,跟進評論、嘲諷、謾罵,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紅塔分局依法傳喚湯某某、何某,告知雙方在網絡上發(fā)布言論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侵犯他人名譽或擾亂社會正常秩序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據此,依法對湯某某、何某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并責令刪除相關違法視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fā)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以案說法
生活中,人與人之間難免會產生摩擦,但處理矛盾的方式多種多樣。選擇在社交媒體上發(fā)泄情緒,進行侮辱謾罵、造謠污蔑、人身攻擊等不當行為,不僅無法解決問題,反而可能激化矛盾,甚至構成網絡暴力行為。廣大網民一定要增強法律意識,規(guī)范自己的言行,切莫觸碰法律紅線。
案例三:社交平臺“盜圖”冒充他人人設,違法!
案情回顧
原告劉某與被告趙某為大學同學,并互為微信好友。被告趙某持續(xù)兩年多時間復制原告發(fā)布在朋友圈、微博的照片及文字,發(fā)布在自己注冊的、仿冒原告的微博賬戶中,營造仿冒微博賬戶為原告使用的假象。被告利用仿冒微博賬戶給其他用戶私信發(fā)送無法辨認、面部模糊的女性暴露照片,讓其他用戶誤以為色情圖片的主角為原告,或認為原告使用該微博帳號從事違法交易。原告發(fā)現(xiàn)后,向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自己名譽權遭到侵害,要求被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長期盜用原告朋友圈照片及文字在其注冊的微博賬戶中發(fā)布,容易使得讀者認為該賬戶為原告持有,并利用該微博賬戶給其他用戶私信發(fā)送無法辨認面部的女性暴露照片,該行為必然致使他人對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侵害原告的名譽權。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在人民法院報上刊登致歉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和律師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以案說法
當下,網絡社交平臺眾多,許多人喜歡在網上分享自己的生活,稍不注意就會泄露個人的許多信息,進而被不良分子所利用。諸如盜用他人信息、假扮他人身份、通過影射手法損害他人名譽等案件屢見不鮮。提醒網友:在享受網絡帶來的便利與樂趣時,務必提高警惕,謹慎發(fā)布個人信息,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綜合最高人民法院、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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