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以載道。從這個角度而言,任何學科都無法繞過其與語言的關系。我們心中所想要通過語言來表達,法律的核心思想要從成文法、判例法中得到體現(xiàn)。從語言的發(fā)展歷史來看,先是一部分區(qū)域的人通過交流達致對某一事物的共識,然后才有了文字的產(chǎn)生。歐洲大陸的語言發(fā)音不同,但源頭都是印歐語系,因此每個國家在語言上的區(qū)別就好比中國不同地區(qū)的方言,雖然南北讀音差異較大,但相鄰區(qū)域的讀音大致上是可以相通的。中國各個省份方言不同,但寫成漢字便可溝通無礙,這歸功于秦王橫掃六合,一統(tǒng)天下,下令車同軌,書同文。因此,歐洲大陸的語言表音,但漢字表意。也正是如此,雖然我們使用著同樣的文字,但在不同區(qū)域,相同的概念卻可能表達不同的含義,反之亦然。
從哲學的角度闡釋語言的產(chǎn)生與流變
從哲學的角度而言,每個概念的產(chǎn)生都是我們對某一事物下定義的結果。老子在《道德經(jīng)》中曾言:“道可道,非常道也;名可名,非常名也”。此中道,是指萬物運行的規(guī)律,名則是給事物下定義,其大意為萬物運行的規(guī)律是可以被道出的,但為人所道出的規(guī)律卻并非是那個規(guī)律本身;事物是可以被定義的,但被定義出來的東西卻并非是事物本身。語言的本質就是在給事物下定義,然后再由不同詞性的詞語排列組合,來表達人們的目的、需求、情感等。人們有交流的需求,語言的雛形正是為了滿足這種需求而產(chǎn)生的,因此從此種角度上來看,語言就是一門工具,當然工具也會反作用于使用工具的人。
因為人對事物的認識是無窮盡且有階段性的,我們不能指望一個概念的內涵與外延亙古不變。由于人們認知的局限性,一個詞語可能被定義得過寬或者過窄,比如古代的人在定義桌子時候,其想到的一般是木頭材料做成的,那么隨著歷史的車輪行駛至近現(xiàn)代,不銹鋼的桌子也是桌子;再比如,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將“法”理解為法則,因此連動物之間都有其法存在,然而在絕大多數(shù)法學家眼里,法僅僅指法律本身。還有一個原因,即最初定義事物的人們對該事物的理解并不能代替所有人的認知,同一個詞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理解,甚至同一個人在其不同的階段也會有不同的理解。我們總是會說一千個讀者就會有一千個哈姆雷特,語言具有歧義性、多義性、模糊性,追根溯源上都可以回到《道德經(jīng)》的第一句話中,即被人們定義的那個名詞對于事物本身而言,可能過寬、可能過窄,甚至可能是謬誤。
人們定義了事物,并將與之相似性質的東西歸為一類,將性質相同的東西歸為一種,而定義的本質實為一種限制。沒有實質的形式是空洞的,但若無形式,實質就無所依歸,因此形式是載體。下定義的過程就好比我們把水放入不同的容器之中,不同的容器有著不同的形態(tài),因此每個詞都不會完全一致??扇魺o這些載體,我們將如何承載水呢?同樣,若無定義,我們將如何表達思想呢?然而,當我們把水放到不同的容器中時,我們就限制了它,詞語也是一樣。容器中的水為死水,但我們的思想?yún)s是流動的,人類創(chuàng)造了語言,卻又被束縛在里面,這種束縛性在很大程度上帶來了安定性,保障了我們交流的可能性,但也在一定程度上禁錮了我們的認知。因此,語言的流動性是不可避免的,也是符合人類進步方向的。
法律語詞明確性的要求同語言模糊性之間的張力
法律與語言的關系不同于其他學科,法律的明確性、普遍適用性與穩(wěn)定性要求法官必須在文義射程之內來解釋這個詞,否則公民將無所適從,法律的穩(wěn)定性亦無從保證,進而動搖整個法治的根基。然而,法官對語詞的解釋又必須服從于體系、目的、法秩序,還要考慮到法律往來的需要與社會效果。從這個角度出發(fā),法律中語詞的詞義不是由立法者加以定義的,而是由司法者在適用法律時賦予其生命活力的。
我們現(xiàn)在對法律語言的分析,已經(jīng)走過了邊沁擬制實體與可被感知的客體階段;也不再局限于奧斯汀“文字的適當含義”理論;更不在哈特的詞義核心與模糊地帶中徘徊。我們不必夸大語言的流變性,規(guī)則懷疑主義論便是將語言的流動性發(fā)揮到了極致,法現(xiàn)實主義更是將案件的裁判結果歸結到法官吃了什么飯上,這便犯了哲學上不可知論的錯誤。反之,如果一味地追求法律形式上的穩(wěn)定性,甚至不惜犧牲實質上的正義來確保法律如自然科學般精確,便滑到了概念法學的一端。正如我們前面所探討的,語言歸根到底是在下定義,而定義本身又是限制,概念法學就好比自己畫了一個圈,將圈內的東西定義為A,又為了使得B(在某些方面上與A相似但又不是A)像A,強行把B納入A的范疇,這就跳回了自己所畫的圈中,作法自斃。
語言是具有模糊性的,但法律卻是要盡可能地予以明確,尤其體現(xiàn)在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中,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那么該如何克服二者之間的緊張關系呢?首先,我們需要明白定義就是將抽象的東西用一個具體名詞表達出來,所以經(jīng)常會出現(xiàn)詞不達意、言過其實的情況,法官通常可以通過目的性限縮、目的性擴張的解釋方法方式來解決。法官難以認定的是一些抽象的名詞,如“合理”的方式、“適當”地調整,法官因為前理解的不同、辦案經(jīng)驗的多寡、個人水平的差異對何為“合理”的看法不一致。那么我們能否苛求立法者在立法的時候就規(guī)定的足夠詳細呢?這顯然是不可能的,因為在成文法國家,立法者不可能在立法之初就預測到未來社會的發(fā)展,其所做的毋寧說是將已發(fā)生的可被普遍性調控的不同類型的社會事件加以分類并抽象,進而納入法律的調整范疇之內。從這個程度上來講,這種看似帶著“模糊性”的詞語實則為法官在處理日益復雜的案件中提供了靈活性的裁判標準。又如,像善良、公正此等帶著強烈價值取向的概念,更是讓人無法來達成一個一致性的觀點,最終很可能滑向個人或者有限群體的私益。但這并不能歸結于法律的模糊性,而是因為何為正義一直都是一個爭執(zhí)不休的話題。
司法過程中的法律語言
語言的不確切性不應與法律的模糊性混為一談。語言的模糊性是因為我們難以分割語義的核心與邊緣地帶造成的,而不確切性可以理解為我們無法精準表達語義,類似于自然科學上“精確性”。語言無論發(fā)展到任何程度,其都不能達到高程度上的“確切性”,我們對語言的使用是一個由淺入深的過程,一個基礎詞可能延伸出其他意義上的詞語,這就出現(xiàn)了一詞多義、一義多詞的現(xiàn)象。法律語言永遠無法做到如自然科學那般的精確,這一嘗試已由概念法學證明是失敗的,且阻礙了法學自身的發(fā)展。
語言的不確切性并不代表著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無從下手。法律中既有專門的法律名詞,如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也有取自日常生活中詞語,如果法律中使用的語詞與實際生活有所出入,立法者一般都會特殊說明。我們這里所探討的不確切性更多地是指法官在遭遇案件時,如何理解具體的法律概念,因為法官對某個法律概念理解的偏差會直接影響到其對小前提的選取和定性。影響法官適用法律的因素不僅限于語義的分析,還有歷史、哲學等因素,而這些因素又與法官本人的認知和價值觀念密不可分。由此可見,人的認知與語言本身是相互影響的。
法律是對社會生活事件抽象的結果,這種抽象性源自從萬物個性中提取出的共性。法律是抽象的,但生活中的案件事實卻是具體的,法官適用法律就是從法律的共性中還原出個性。世界上沒有一片完全一樣的樹葉,同時也不存在完全一模一樣的案件,即便是適用了同樣的法律,但對于相同的法律概念的解讀卻未必相同。質言之,法官要在同一個法律概念的不同含義中選擇一個最能恰當處理當前案件的解釋,哪怕這個解釋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與其慣常的用法有所出入,此時語言的模糊性恰好為法律規(guī)則帶來了一定彈性,使它能夠適應社會發(fā)展的變化。
如果說語言的模糊性使得法律規(guī)則具備了更廣泛的適用性,那么對語義精確性的探求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對法律的任意解讀,防止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為了實現(xiàn)法律的調整目的,法官在裁判案件的過程會使用歷史解釋的方法,這并非是要按照當時立法者對法律條文的理解來處理案件,而是要探尋當時的立法者面對當下的具體案件時,其會如何解讀相關的法律概念。法官對法律的解釋既不能與詞義相去甚遠,又不能故步自封,需要根據(jù)社會的變遷對概念作出擴大解釋,在私法領域還可以作出類推解釋。
語言的模糊性、不確切性、多義性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永遠無法繞開的難題,甚至可以說,每一次適用法律,法官都需要重新解釋與權衡,一位杰出的法官不僅僅要具備充足的經(jīng)驗,還需要高超的技藝和杰出的智慧,這對法官而言是很高的要求與挑戰(zhàn)。同時,我們也要看到,正是因為語言具有靈活性與相對穩(wěn)定性的特征,使得法學不至于故步自封、脫離實際,而是可以隨著社會的變化實現(xiàn)自我生長。法官身負不能拒絕裁判的使命,既要保證法律的穩(wěn)定性,又要靈活適用個案,那么又該如何實現(xiàn)二者的平衡呢?如果把法律比喻成種植在園子里的參天大樹,那么園子的柵欄就是為法律設置的邊界,樹干只能于柵欄之內生長,但樹根卻要向更深、更遠處扎去,枝干則可以越出柵欄,實現(xiàn)其與社會的共同生長。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北疆新聞:內蒙古自治區(qū)重點新聞網(wǎng)站(客戶端),內蒙古出版集團新華報業(yè)中心旗下國家互聯(lián)網(wǎng)新聞信息采編發(fā)布服務一類資質網(wǎng)站(客戶端)。
北疆新聞版權與免責聲明:
一、凡本站中注明“來源:北疆新聞”的所有文字、圖片和音視頻,版權均屬北疆新聞所有,轉載時必須注明“來源:北疆新聞”,并附上原文鏈接。
二、凡來源非北疆新聞的新聞(作品)只代表本網(wǎng)傳播該消息,并不代表贊同其觀點。
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需要同本網(wǎng)聯(lián)系的,請在見網(wǎng)后30日內進行,聯(lián)系郵箱:bjwmaster@163.com。
版權聲明:北疆新聞版權所有,未經(jīng)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或建立鏡像,違者依法必究。 本站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15648148811蒙ICP備16001043號-1
Copyright © 2016- 北疆新聞網(wǎng) All Rights Reserved互聯(lián)網(wǎng)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5120200009-1蒙公網(wǎng)安備:1501050200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