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劉輝 通訊員 樊娟娟)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且已共同生活,離婚時是否應當返還彩禮?近日,陜西省富平縣人民法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依法審結了一起涉返還彩禮離婚案,最終原告和被告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被告向原告返還彩禮4.6萬元。
李某與韓某自由戀愛數(shù)年后結婚。婚后因雙方性格差異較大,經常因瑣事發(fā)生爭吵,雖經雙方父母、親屬多次勸和,兩人的婚姻還是走到了盡頭。雙方協(xié)商離婚,但在返還彩禮的問題上一直未能達成協(xié)議,最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在戀愛期間向韓某發(fā)紅包、支付旅游消費及結婚辦酒席等共花費9.4萬元,訂婚時男方給女方禮錢、衣服錢、首飾錢、上車錢等共計16.4萬余元。
法院認為,戀愛期間發(fā)紅包、其他花費、結婚辦酒席等花費9.4萬元不屬于彩禮,不應返還。訂婚禮錢、衣服錢、首飾錢、上車錢等共計16.4萬余元屬于彩禮,雖然兩人結婚已一年多,但因該費用為當?shù)剞r村人均可支配收入近十倍,認定為數(shù)額過高,應返還。經法官釋法明理后,雙方同意調解,經協(xié)商達成調解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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