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4月2日電(記者 喬文心)公共安全事關人民安居樂業(yè)、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為進一步發(fā)揮司法裁判的規(guī)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fā)布5個依法懲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此次發(fā)布的5個典型案例,有效回應了實踐中存在的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刑事政策把握方面存在的問題。其中,案例一“李某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涉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問題,明確了高空拋物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標準;案例二“王某崗破壞易燃易爆設備案”明確破壞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盜竊油氣導致發(fā)生火災的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同時構成盜竊罪的應擇一重罪處罰;案例三“劉某魁、孫某梅非法買賣槍支案”明確審理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不能唯槍支數(shù)量論,需要綜合考慮包括槍口比動能等在內的案件各方面情節(jié),合理確定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確保罪責刑相適應;案例四“祁某華重大責任事故案”涉及近年來發(fā)生的一起重大建筑物坍塌事故,明確對于引發(fā)生產安全事故起最關鍵作用的首要責任人要堅持依法從嚴懲處,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心理期待;案例五“吳某波危險作業(yè)案”明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的危險作業(yè)罪這一新罪名的定罪標準,有利于司法實踐中準確適用該罪名有效懲治嚴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推動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涉及行業(yè)領域廣泛,人民群眾關注度高,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較多,各級人民法院要不斷加強對相關問題的調查研究和歸納總結,正確理解、準確適用法律,確保相關案件特別是影響重大案件得到依法妥善處理;堅持“抓前端、治未病”,依法履行好司法建議職責,針對審判實踐中發(fā)現(xiàn)的基層社會治理和風險防控、危險物品管理管控、市場主體生產經營安全管理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開展監(jiān)管執(zhí)法活動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趨勢性問題,積極及時有針對性地提出司法建議,督促有關部門堵塞漏洞、改進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風險隱患,防范化解重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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