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隨著我國數字貨運市場規(guī)模快速增長,道路貨運數字化、集約化水平不斷提升,物流行業(yè)降本增效成果顯著。最新行業(yè)調查顯示,超過七成的貨車司機使用過網絡貨運平臺,網絡貨運平臺已成為承攬貨源的重要載體。近日,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qū)人民法院天津港中心法庭在審理的多起涉司機、貨主與某貨運信息服務平臺企業(yè)之間運輸合同糾紛中,發(fā)現網絡貨運平臺運營企業(yè)在管理、經營中存在潛在風險,即向相關企業(yè)發(fā)送司法建議,旨在從源頭上理順機制,助力企業(yè)依法合規(guī)經營,促進貨運行業(yè)健康有序發(fā)展。
接單后換平臺低價發(fā)單
“拼縫兒”轉單司機需承擔貨主損失
2023年9月,貨主康某在A貨運平臺發(fā)布用車需求,司機陳某一鍵接單后,但卻以貨主身份、以更低的運費在B貨運平臺發(fā)布用車需求,以求賺取運費差價700余元。B平臺注冊司機李某看到陳某發(fā)布的用車需求后與陳某聯系,并收取陳某定金。兩日后,李某安排劉某先行起運貨物,但在運輸過程中卻指示劉某將貨物分成兩車分裝給司機姚某和韓某,并運往兩處新的目的地。陳某得知后把情況告知貨主康某。康某出于對工期和貨物安全考慮,攔截貨物并向姚某和韓某支付了運費,出于對A貨運平臺的不信任,遂從B貨運平臺重新下單最終完成運輸。
隨后,康某訴至法院,要求陳某承擔因“轉包”額外產生的各項運費損失。陳某認為自己未與康某簽訂書面運輸合同,更未被禁止其在其他平臺轉發(fā)運單信息,其與康某形成的僅是委托合同關系,運輸合同相對方是姚某和韓某,其賺取的價差與承擔的責任相比權利義務失衡。
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通過其他平臺找司機,并與實際承運人脫離平臺接洽,對貨物安全失去控制,在獲知實際承運司機和路線均變更的情況下,雖采取一定措施但未能阻止該情況發(fā)生。貨主為避免無法按期交貨產生違約責任以及避免高價值貨物損失,自行支付運費取回貨物運往目的地的行為并無不當。陳某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因其未實際承運也未實際收取運費而減免,但其承擔責任后可另行向實際承運人主張。判決后,陳某提起上訴,二審未到庭,按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生效后,雙方就付款問題達成和解。
【案后余思】
本案審理難點在于如何確定運輸合同相對方。
利用貨運平臺“拼縫兒”賺差價的行為,會導致“車多貨少”的貨運行業(yè)運價陷入惡性循環(huán),差價轉包行為更不應得到司法的保護。平臺在完成撮合義務后,對于司機轉單的行為雖然無法進行監(jiān)測,但因平臺未撮合貨主和司機達成書面運輸合同,無法有效約束運輸合同主體的權利義務。接單司機對于其自身承運人法律地位缺少認同,再次委托其他司機承運的行為使其誤以為已經擺脫承運人身份,無形中增加了貨物運輸風險。在平臺上一方取消訂單后,糾紛發(fā)生時,雙方沒有可依據的合同文本,不利于貨主或司機任一方維權,也不利于平臺居中調解或由法院認定責任。
“默認”司機違規(guī)直接扣除保證金
平臺“一刀切”處罰應有邊界
周某系A貨運平臺注冊司機,一次接單后,在運輸至目的地時發(fā)現定位的收貨地址與實際地址不符,又一時聯系不上貨主,因急于送其他貨物便徑直離開,之后因壓車費用與貨主發(fā)生糾紛。貨主報警要求周某送還貨物,經公安機關調解,貨主出于對貨物安全考慮同意向司機周某支付壓車費,周某將貨物再次送回。
訂單結束后,貨主向平臺投訴周某違規(guī)收費,平臺直接判定貨主支付壓車費用過高,決定扣除周某相同金額的保證金補貼貨主且凍結周某平臺賬戶致其無法繼續(xù)接單。周某認為平臺處理不當,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由平臺返還其保證金、賬戶余額等費用并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A貨運平臺為保障司機和貨主運輸服務合同履行,要求注冊司機繳納一定金額保證金,且在雙方服務合同中約定司機給貨主造成損失的,平臺有權將保證金直接賠付貨主。本案中,公安機關已經通過調解方式化解了運輸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并實際履行。貨運平臺作為居間方,在訂單完結后,無證據證明原告司機周某給貨主造成損失,僅考慮壓車費用偏高,且在未充分聽取司機意見情況下代司機向貨主賠付,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最終判決雙方合同解除,平臺返還周某保證金等費用。周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案后余思】
本案審理的重點在于平臺是否有權直接將注冊司機繳納的保證金賠付給貨主。實踐中,時常有貨運平臺任意扣除保證金、凍結賬戶的行為,這種行為容易給司機帶來“生存”壓力。以貨運平臺為代表的網絡平臺打造的客服體系逐漸成為數字時代糾紛綜合治理體系中重要的一環(huán),為化解貨主與司機間爭議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平臺客服體系在處理糾紛時如未能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尤其是司機的意見,容易導致司機群體利益訴求渠道不暢。另應注意的是,解決貨主與司機爭議的流程構造不能突破法律關系,即貨主和平臺、平臺和司機兩個服務合同法律關系,平臺對貨主承擔的損失賠償責任不必然由司機承擔,平臺在解紛時應兼顧兩方的利益,尤其注重保障司機群體權益。
假平臺司機運走貨物
冒用信息注冊平臺司機涉嫌違法
曾某在A貨運平臺發(fā)布用車需求,平臺注冊司機王某接單,后曾某接到手機尾號為334的來電,表示次日可裝車。次日,曾某接到尾號為302手機來電,告知其添加某微信號發(fā)送裝貨位置。后,某司機駕車拉走貨物,曾某欲指派工人押車,司機以沒有必要及車坐不下為由拒絕。轉日,曾某通過微信得知運輸車故障,立即聯系了手機尾號334的機主,對方稱車壞了需要倒貨,運費要增加2000元,曾某不同意,此后貨物失聯。
曾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和A貨運平臺賠償貨物損失。庭審中,平臺提交的注冊司機王某的駕駛證準駕車型為B2,被告王某當庭展示的駕駛證顯示為C1,王某提交的證據證明其身份證、手機曾丟失,手機中存有駕駛證及本人照片,且王某本人未在A貨運平臺實際操作注冊司機,更未從事貨運司機工作。
法院裁定認為,本案存在他人冒用王某名義注冊并侵占曾某貨物的行為,存在犯罪嫌疑,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曾某、王某、貨運平臺均對裁定未提起上訴,起運地公安機關目前正在調查中。
【案后余思】
網絡貨運平臺的快速發(fā)展,也讓一些不法分子鉆“空子”,安全問題始終是貨運平臺重點關注的焦點。
平臺在審核司機身份信息方面存在漏洞,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通過平臺系統驗證風險。同時,托運人下單時,平臺未提供合理的貨物保障服務,對于貨物損失相關風險預警未盡到提示義務,貨主方對平臺給予的信任與其承擔的貨損風險相比落差較大。實踐中,貨運平臺在制定司機準入門檻時并沒有形成統一的標準,對司機或承運車輛審核不嚴,存在潛在運輸風險,應盡可能通過技術手段阻斷人車不一致現象的發(fā)生。
記者觀察
力求辦好一案止百爭
網絡貨運是國家推動全社會物流效率提升、引導行業(yè)規(guī)范有序發(fā)展的重要舉措。借助于網絡貨運平臺,全面整合散亂的運力與貨源,實現貨主與司機的一鍵匹配,同時通過平臺的統一管理和調度,車輛利用率顯著提高,使物流行業(yè)長期處于“散、小、亂”的局面得到了改善。
為充分保障貨運行業(yè)各類主體的合法權益,有效預防和減少利用平臺規(guī)則漏洞進行違法犯罪行為,促進網絡貨運行業(yè)有序發(fā)展,天津港中心法庭及時向涉案頭部貨運平臺發(fā)出《司法建議書》,再次將網絡貨運平臺綜合治理的關口向前移了一關。
《司法建議書》要求,貨運平臺要強化合規(guī),合理制定經營規(guī)則,進一步完善監(jiān)管體系,探索借助人工智能、大數據技術對貨物運輸全流程進行動態(tài)審核監(jiān)管,強化人員和車輛資質審核,實時掌握駕駛人身份信息、車輛運行軌跡,助推行業(yè)精細化管理。此外,要著重加強行業(yè)自律,杜絕惡意壓價競爭、虛假運輸、差異化派單等情況,確保行業(yè)穩(wěn)定發(fā)展,同時,完善投訴舉報客服處理機制,及時解決司機群體訴求,維護貨運從業(yè)者合法權益,營造貨運行業(yè)良好生態(tài)。
司法建議不是一次性的,要通過做好反饋回訪把建議做到“有始有終”。
收到司法建議后,A貨運平臺企業(yè)高度重視,隨即召集相關部門進行了專題研究,針對司法建議的建議內容,從嚴格司機準入、強化人臉識別、加大技術和資金投入、強制投保車輛運營險種等方面逐條反饋整改舉措。
據悉,2023年11月3日,交通運輸新業(yè)態(tài)協同監(jiān)督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對某頭部貨運平臺企業(yè)進行了約談,并對其他平臺公司進行提醒。同日,天津自貿區(qū)人民法院收到該頭部企業(yè)司法建議的復函。
2019年9月,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印發(fā)《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了網絡貨運經營是指承擔承運人責任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同時明確了網絡貨運經營不包括僅為托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務的行為。但并未將眾多貨運平臺納入管理范疇,貨運平臺車輛和駕駛人準入條件、托運人與實際承運人、駕駛人身份信息核驗以及投訴記錄相關信息保存平臺和駕駛人勞務關系等方面也都缺少具體規(guī)定。
司法實踐中,作為撮合方的貨運平臺企業(yè)雖然不是運輸合同的相對方,但貨主方出于對平臺的信任、司機出于生計考慮及對平臺的依賴,雙方借助網絡平臺形成的運輸合同關系缺乏信任基礎,一旦發(fā)生糾紛,會將平臺一并作為被告訴至法院,也因此暴露出貨運平臺企業(yè)存在的問題。
人民法院既要準確認定各方主體法律責任,通過個案引導貨主提高貨物安全保障意識、規(guī)制部分司機利用平臺層層轉包賺取差價的行為,更重要的是抓住網絡貨運行業(yè)矛盾糾紛的源頭,將個案審理中發(fā)現的,平臺企業(yè)在合規(guī)準入、服務安全管理、平臺糾紛解決體系等關鍵環(huán)節(jié)存在的問題,以司法建議的方式,提醒、幫助平臺企業(yè),使其提升企業(yè)合規(guī)經營水平,補齊行業(yè)短板和漏洞,切實擔起企業(yè)社會責任。
天津港中心法庭將做好“案例釋法+風險提示+司法建議”一攬子配套服務,增強網絡貨運生態(tài)圈三大主體的法律意識,在貨運物流的綠色轉型之路上“填坑劃線”,并與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形成合力,做好法治“補救”與指引,使其在“突飛猛進”的發(fā)展中平穩(wěn)安全,不脫離法治軌道。
短評
法院受理的大量案件中,有時表面的糾紛只是冰山一角,只有深潛水下才能看清隱藏多種矛盾交織的整座冰山。此時,只對所訴案件進行判決,無法實質解紛。
這就要求法官不僅要注重個案公正辦理,更要通過辦案關注、研析類案多發(fā)高發(fā)、大幅上升的原因,針對性提出司法建議。
面臨轄區(qū)網絡貨運平臺企業(yè)“成鏈成群”迅猛發(fā)展趨勢,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qū)人民法院天津港中心法庭透過“小案件”發(fā)現貨運平臺運營中的“大問題”,同時有“建”有“納”,落地有聲,實現良性互動,進而依法共促網絡貨運行業(yè)健康發(fā)展。這樣的辦案方法和效果,就是在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抓牢源頭性疏導、實質性化解、綜合性治理的發(fā)力點,努力滿足人民群眾對新時代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為推動實現社會治理現代化、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發(fā)揮積極作用的實踐樣本。(記者 李小芳 通訊員 齊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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