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安海濤 通訊員 陳毅燕 杜 凡)近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肖某甲和肖某乙虛假訴訟一案,肖某甲、肖某乙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和二年十個月。
王某以女兒小王的名義向肖某甲借款30萬元,月息8%、期限三個月。小王應肖某甲要求,以名下房產作為擔保,并簽署一系列內容空白的房產委托代理材料。肖某甲扣除“砍頭息”、服務費2.5萬元后,實際借出27.5萬元。
因無力償還且不堪其他債權人的滋擾,王某支付2.4萬元利息后舉家離開廈門。
肖某甲為了實現(xiàn)債權,在空白的房屋租賃合同等房產委托代理材料上填充虛假的房屋租賃信息,捏造肖某乙向小王承租案涉房產并支付租金、押金共計41萬元但小王未履約的事實,指使肖某乙起訴小王索還房屋租金、押金。因小王未應訴,一審法院審理后支持了肖某乙的訴訟請求,后再審駁回肖某乙的起訴。之后,肖某甲如法炮制,再次在空白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等房產委托代理材料上填充虛假的房屋買賣信息,捏造他人向小王購買案涉房產并支付定金35萬元但小王未履約的事實,指使他人起訴小王索還房屋定金,因小王積極應訴而未得逞。后因發(fā)現(xiàn)案涉房產被王某的其他債權人侵占并被法院查封執(zhí)行,肖某甲持房產委托代理材料代王某償還債務及銀行按揭款共計420余萬元,后將案涉房產過戶至其找來的某夫婦名下。
小王發(fā)現(xiàn)房產被過戶后,遂起訴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房產恢復登記至其名下。肖某甲指使該夫婦參與偽造證據(jù)并向法院作虛假證言,導致小王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法院審理后認為,肖某甲為了實現(xiàn)高利收入、控制案涉房產,先后多次以賄買等方法指使他人作偽證,情節(jié)嚴重,構成妨害作證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肖某乙?guī)椭鷤卧熳C據(jù),情節(jié)嚴重,構成幫助偽造證據(jù)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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