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陶 琛 通訊員 晏可慧)公共道路關系到每個人的出行安全,因高空光纜墜落引發(fā)交通意外,事故該由誰擔責?近日,湖南省岳陽市云溪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判決光纜使用權人甲公司、乙公司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承擔全部責任,連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9萬余元。
2022年,原告小李騎行電動自行車至一轉彎處時,因天黑未看見懸掛在低空的光纜被絆倒導致受傷。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絆倒小李的兩根光纜線分別屬于甲公司、乙公司。事故發(fā)生后,小李住院治療38天,花去醫(yī)療費2萬余元。經(jīng)鑒定,小李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小李遂將甲公司、乙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各項損失22萬余元。被告辯稱,小李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有燈光的情況下被光纜掛倒,其自身有一定的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系空中墜落光纜引發(fā)的交通事故。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被告作為光纜使用權人,有義務對涉案路段的光纜進行維護。而二被告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對光纜履行了管理義務。在原告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墜落的光纜是導致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二被告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應承擔全部責任。綜上,法院判決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19萬余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公共道路的安全關系到社會公眾出行自由、人身財產(chǎn)權益。作為傳輸載體的光纜遍布城鄉(xiāng)各處,在方便生活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安全隱患。作為光纜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應盡到妥善管理義務,對光纜等擱置物、懸掛物品進行定期維護和檢修,避免此類事故的再次發(fā)生。而作為過路行人或機動車而言,要多留意、多觀察路況,防止因突發(fā)情況導致自身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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