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辦卡消費”已成為商家的一種重要營銷模式,購物、餐飲、健身、美容美發(fā)等各類充值辦卡優(yōu)惠活動遍布大街小巷,可一旦遭遇服務不滿意、商鋪關門時,退卡退款就成了人們的煩心事。近日,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超市停業(yè),消費者起訴返還充值余款的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退還原告徐某某預付款511.7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徐某某于2020年在許昌市某路口附近的某超市充值現(xiàn)金1000元購買購物卡一張。后徐某某使用該卡在某超市消費。2021年7月,徐某某到該超市購物時,發(fā)現(xiàn)超市不再營業(yè),該購物卡無法使用,卡內剩余金額511.7元。另查明,該超市所屬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公司負責人為劉某某。徐某某催要購物卡內余額未果,遂將某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對外銷售超市購物卡并收取預收款,但卻未能按照約定提供相應服務,該情況導致持有購物卡的消費者徐某某權利落空。原告作為消費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權利的放棄,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張 棣 魏 媛)
法官提醒
消費者應結合自身需求,理性、適度消費,充值辦卡前要充分了解經營者情況,謹防“優(yōu)惠”背后隱藏的消費陷阱。同時要保存好相關憑證,定期核實充值卡內消費記錄、余額,如發(fā)現(xiàn)異?;驅Ψ詹粷M應積極聯(lián)系商家退款,協(xié)商不成時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jù)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guī)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guī)格、費用等有關情況。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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