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體時代,內容創(chuàng)作成為風口,不少平臺為激發(fā)用戶創(chuàng)作熱情,紛紛推出“流量分成”“獨家獎勵”等激勵方案。這本該是平臺與用戶間雙贏的合作模式,但因平臺對提現門檻的設置,引發(fā)了不少糾紛。日前,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了一起內容創(chuàng)作平臺稿酬提現所引發(fā)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平臺是天津某公司運營的內容創(chuàng)作平臺,平臺以文章內廣告的展示量計算最終收益,并為作者提供分潤收益。2018年2月,林某在某平臺開通自媒體賬號,并通過運營產生了收益281.9元。截至2019年6月,林某累計提現216.89元。但當林某再次提現時,網站卻提示“余額大于等于100元,可申請?zhí)岈F”“收益出賬期:每月11日10點前”“提現申請期:每月11日10點至15日24點”等規(guī)定。上述規(guī)定使林某賬戶中的65.01元余額一直未能提現。
林某認為,天津某公司未在平臺服務協(xié)議中明確提現條款,且現有提現規(guī)則有違公平原則,故將天津某公司訴至廣州互聯網法院,請求法院確認“余額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請?zhí)岈F”為無效條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條款“余額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請?zhí)岈F”是某平臺預先擬定并面向眾多平臺用戶統(tǒng)一公示、重復適用的條款,用戶無法進行各異性磋商,屬于格式條款。該條款是某平臺為了便于管理而設置的規(guī)定,其在已設置了提現時間及頻次標準后,又疊加限制了提現金額標準,且未向用戶提供注銷賬號后的提現渠道或其他替代性補償方式,單方面怠于承擔平臺應盡的向用戶支付收益的義務,不合理地限制了用戶自由支配其個人財產的權利。平臺設置的上述提現條款,涉及利用自身互聯網平臺優(yōu)勢地位濫用契約自由原則、不合理擴張自身權利,致使包括林某在內的部分影響力較小、收益增長不穩(wěn)定的用戶,無法在可預期的、相對固定的期限內支取其自有財產,有違公平原則,故認定該條款無效。
法官說法
“互聯網平臺出于降低網絡交易成本、提高運營效率的目的,通常會預先擬定格式條款來建立平臺管理模式和規(guī)則,平臺用戶無法就協(xié)議內容進行差異化協(xié)商,傳統(tǒng)個別磋商范式下的合同自由、意思自治面臨挑戰(zhàn)?!睆V州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三庭庭長段莉瓊介紹,本案中,某平臺未盡到向用戶支付收益的義務,不合理地限制了用戶自由支配其個人財產的權利,故法院認定該條款無效。
段莉瓊認為,司法應更加關注互聯網平臺利用優(yōu)勢地位濫用契約自由原則、不合理擴張自身權利、限制用戶主要權利等現象,并通過裁判引導平臺以更加公平的內容生產、分發(fā)及收益機制,平等保障不特定的、分散的內容創(chuàng)作者的合法權益。(綜合最高人民法院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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