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王書林 通訊員 張 婷 趙 琪)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米東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一起公用移動通訊基站重要器件被盜案,以盜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馮甲、馮乙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23年4月,馮甲、馮乙使用事先準備好的扳手、螺絲刀等作案工具,在烏魯木齊市多個通信公司基站外,熟練地將基站的基帶板、光模塊等通訊基站重要器件進行拆卸,后裝車逃走。一個月的時間里,二人前后共盜竊19塊基帶板、20塊光模塊,涉案價值共計16萬余元,盜竊對象多為未上鎖的通訊基站。
同月,被告人馮甲、馮乙在烏魯木齊市被抓獲歸案,到案后二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米東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馮甲、馮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流竄多處拆卸并盜走通訊基站重要器件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盜竊財物價值數額巨大。馮甲、馮乙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量刑時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另被盜物品已全部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量刑時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馮甲、馮乙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和社會危害性,法院以盜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馮甲、馮乙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相應罰金。
■法官提醒
本案被盜物品為移動通訊戶外基站機房設備。戶外基站鮮有專門的人員駐扎看護,且基站數量較多,巡檢難度較大,特別是位置偏僻的位置巡檢效率更低。二被告人正是抓住基站這一特性,頻頻盜竊。有關單位應加強設備看護巡查,勿讓犯罪分子有機可乘,造成更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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