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每年國慶假期都是旅游的高峰期,選擇一家靠譜的旅行社跟團旅游對不少人來說是個不錯的選擇??捎械臅r候,跟團旅游并不讓人“省心”,行程被更改、遭遇意外受傷等狀況多有發(fā)生。近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旅游合同糾紛案,經(jīng)審理判決原告小李與程美旅行社簽訂的《出境旅游合同》解除,同時程美旅行社向小李退還旅游費1.6萬元。
2020年9月,小李報名參與程美旅行社組織的歐洲郵輪旅行活動,并簽訂了《出境旅游合同》,交納了旅行費用3.2萬元。根據(jù)程美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單,行程共計14天13晚,其中8晚在郵輪上住宿,5晚在陸地酒店住宿。然而,踏上旅途之后,導游卻臨時通知行程有變,由于法國船方臨時通知關(guān)閉船閘,原定的郵輪不能乘坐,只能取消郵輪部分的行程或者換船。如果換船的話,也只能預定3晚的郵輪住宿。新行程與原定行程有較大改變。游客們意見都很大,但最后還是按照旅行社的安排更換為4天3晚的另一艘郵輪,導致實際提供的旅游服務(wù)中上船港口、游覽時長、部分游覽線路等與原行程不一致。
小李認為,旅途中程美旅行社擅自變更行程,導致實際提供的旅游服務(wù)與約定嚴重不符,故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程美旅行社之間簽訂的《出境旅游合同》;程美旅行社向小李退還旅游費18800元。
程美旅行社辯稱,雙方合同履行完畢,不存在解除的依據(jù),且變更行程系因不可抗力導致,出發(fā)當天中午才接到法國船方臨時通知,表示關(guān)閉船閘,到了巴黎之后告訴客人換船或者取消,換船后客人們提出了增加其他地方的游覽,其也同意了。并非其主動要改變行程。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在案證據(jù)和各方陳述,原定郵輪確定取消應發(fā)生于更早的時間,故在旅程開始前,原定郵輪取消的情況并非不能預見。程美旅行社對此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wù),未對旅游者進行必要的通知及信息披露,非因不可抗力而擅自變更旅游行程的行為致使違約后果產(chǎn)生,由此產(chǎn)生的違約責任應由程美旅行社承擔。由于程美旅行社的主要合同義務(wù)是依約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wù),現(xiàn)其提供的旅游服務(wù)不符合合同約定,構(gòu)成根本違約,守約方享有合同解除權(quán)。根據(jù)本案情況,應以小李向法庭提交起訴書時為合同解除時間??紤]到程美旅行社實際提供了部分旅行服務(wù)、部分必要費用已支出的情況等,依法酌定判決其退還50%的旅行費用。(楊 晴)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游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wù),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旅游經(jīng)營者違反合同約定,有擅自改變旅游行程、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服務(wù)項目、降低旅游服務(wù)標準等行為,旅游者請求旅游經(jīng)營者賠償未完成約定旅游服務(wù)項目等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程美旅行社擅自改變了旅游行程,構(gòu)成根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在此提醒各位旅游者,旅行社依約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wù)是其應當履行的義務(wù),如出現(xiàn)旅行社擅自改變旅游行程導致旅游者利益受損的情況,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擔返還旅游費用、賠償損失等責任。旅行社在組織團隊旅游行程中,也應提高注意義務(wù),嚴格按照約定提供服務(wù),如遇到不可抗力導致行程變化時,應提前與旅游者溝通,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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