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無論是處在熱戀期的情侶,還是結婚多年的夫妻,無論是同在屋檐下,還是相隔兩地,親密關系中的兩個人或多或少都會發(fā)生矛盾……面對分手、離婚這樣的人生課題,有的人選擇體面離場,有的人選擇辱罵泄憤,看似“雞毛蒜皮”剪不斷理還亂的人間情事,牽扯著數(shù)不清的民事法律關系。如何理智地處理婚戀問題成了“技術活”。為此,重慶法院精心篩選了四起與戀愛婚姻相關的典型案例,結合民法典進行釋法說理,以期發(fā)揮司法裁判的規(guī)則引領、價值導向作用,幫助親密關系里的戀人樹立正確的戀愛觀和婚姻觀,守護甜蜜的愛情,擁有幸福的歸宿。
公開辱罵前任女友 侵害名譽被判擔責
2021年5月,楊某與程某經(jīng)人介紹相識,同年7月確立戀愛關系。交往期間,楊某通過微信、支付寶多次向程某轉賬達數(shù)十萬元。2021年9月,程某提出分手,雙方終止戀愛關系,隨之產(chǎn)生感情糾葛和經(jīng)濟糾紛。2021年10月20日、10月21日楊某兩次前往程某居住的小區(qū),使用多個擴音器反復播放“X棟X室譚某某之女程某在外面干著出賣自己身體的事情,騙取男人錢財,欠錢不還,請大家街坊鄰居謹防上當受騙”等錄音內(nèi)容。
2021年11月,程某起訴楊某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并在重慶市公開發(fā)行的報紙上和程某居住小區(qū)內(nèi)公開賠禮道歉。
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后認為,程某居住的小區(qū)屬于公共場合,楊某使用擴音器在小區(qū)內(nèi)播放具有貶損、侮辱程某及其家人的言論,且已被不特定公眾知悉,導致程某的社會評價降低,楊某應在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范圍內(nèi)向程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程某要求楊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的主張過高,考慮到楊某使用擴音器播放的言論給程某造成精神困擾、人格受到貶損的實際情況,酌情支持1000元。法院遂判決楊某在程某居住的小區(qū)張貼《致歉聲明》,對程某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官講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對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作出了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男女之間建立、終止戀愛關系,均系個人權利的自由行使。分手后對前任與過去的感情作出適度評價是一種自我情感的表達,但不可為泄憤而發(fā)布不當言論進行辱罵、詆毀或者泄露、傳播隱私和個人信息,以免造成對他人名譽、隱私等權益的侵犯。同時,雙方要正確處理戀愛分手事宜,遵循正當途徑維護合法權益,不得采用違背公序良俗的手段實現(xiàn)權利。以維權之名行違法之事,需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楊某因與程某的感情和經(jīng)濟糾紛,使用擴音器在公共場所播放侮辱性言辭的行為,已經(jīng)明顯超出合理傾訴、表達情感的尺度,在一定程度上貶損了程某的人格,降低了其社會評價,給程某的名譽造成負面影響,也給其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老人墓碑刻上女友名 分手后拒絕“除名”侵權
李明與女友王紅于2007年相識相戀,此后兩人保持同居關系十余年,但一直未領證結婚。李明外公外婆去世后,家人商量為老人立碑,當?shù)赜袑⒆訉O名字刻在墓碑上以表孝心與懷念的習俗。在征得女友王紅的同意后,李明以王紅為外孫媳婦的名義將王紅的名字刻在了墓碑上。
后來,兩人因性格不合分手,雙方對同居財產(chǎn)分割產(chǎn)生爭議,且王紅要求李明從墓碑上清除自己的名字,兩人遂對簿公堂。最終,在法院的調(diào)解下,雙方對財產(chǎn)分割達成一致意見,李明也在協(xié)議中承諾會從墓碑上抹去王紅的名字。然而,調(diào)解結案后,李明多次拒絕或拖延除名,王紅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重慶市璧山區(qū)人民法院收到執(zhí)行申請后認為,雙方前涉糾紛在法院組織下已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李明拒絕履行調(diào)解協(xié)議確定的“墓碑除名”義務,侵犯了王紅的姓名權,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應當強制執(zhí)行。最終,在執(zhí)行法官的釋法明理和多次勸導下,李明用鑿子將王紅的名字從墓碑上徹底清除,案件得到妥善解決。
【法官講法典】
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人格尊嚴的重要體現(xiàn)。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第一千零一十四條,姓名權是自然人依法享有自主決定、使用、變更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和非法使用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
本案中,王紅同意將其名字以“外孫媳婦”的名義刻在李明外公外婆的墓碑上,是其行使姓名權權能的體現(xiàn),兩人分手后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李明卻拒絕履行“墓碑除名”義務,系持續(xù)性侵害王紅的姓名權。王紅有權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保障民事主體人格權益,不僅體現(xiàn)在案件審判中,對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未及時履行的,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申請,通過強制執(zhí)行力保障當事人權利實現(xiàn)。本案中,法院運用強制執(zhí)行手段加強對民事主體姓名權等人格權益的保護,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未領證不共同生活 彩禮嫁妝應返還
2021年11月,田某經(jīng)人介紹認識莫某,之后兩人戀愛。2022年5月,雙方按照當?shù)仫L俗辦理了婚禮,田某向莫某家支付彩禮8萬元、“三金(金項鏈、金手鐲、金戒指)”款2萬元,向莫某親戚支付“封紅包”“端被條”等款項,加上籌備婚禮的費用,田某共花費19萬余元;莫某陪嫁蠶絲被等生活用品,但兩人未辦理婚姻登記。辦婚禮后的第二天,莫某認為與田某感情基礎不牢,便離家出走,斷斷續(xù)續(xù)回家居住直至徹底不回家。
2022年11月,田某及其父母將莫某及其母親訴至法院,主張返還婚約財產(chǎn)19萬余元。莫某認可19萬余元的真實性,但表示只愿返還部分彩禮,同時主張?zhí)锬撤颠€全部嫁妝。
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后認為,兩人雖已舉辦婚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沒有長期共同生活,符合返還彩禮的法定情形。但田某及其父母主張的19萬元婚約財產(chǎn)中,有部分是給莫某的“見面禮”“改口費”,給莫某親戚的“封紅包”“端被條”,屬于田某自愿給付給莫某方的錢款,不能認定為彩禮。為更好地幫助兩個家庭化解糾紛,承辦法官積極組織調(diào)解,最終莫某同意退還彩禮9.5萬元,田某退還全部嫁妝。后在承辦法官見證下兌現(xiàn)完畢,實現(xiàn)了案結事了。
【法官講法典】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相關司法解釋,對可以返還彩禮的情形作出了規(guī)定。彩禮、嫁妝是以結婚為目的,一方或其家庭成員給付另一方的禮金及貴重物品。當結婚不成時,目的無法實現(xiàn),此種贈與行為喪失法律效力,給付人可以請求受領人返還。但“見面禮”“改口費”等,屬于單方表達感情的自愿贈與,不屬于彩禮;舉辦婚禮宴請親友的支出,亦不屬于彩禮。同時,我國結婚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是,婚姻畢竟是以雙方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即便辦理結婚登記,如果婚后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則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沒有全部達到,返還部分彩禮也有其合理性。
本案中,田某與莫某雖然辦了婚禮,但未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且莫某長期不回家,兩人實質(zhì)上沒有形成以穩(wěn)定和長期婚姻關系為基礎內(nèi)容的夫妻共同生活,沒有形成穩(wěn)定的家庭關系,偏離了兩人當初給付彩禮、嫁妝的目的,符合法定的返還彩禮事由,雙方應當互相返還彩禮、嫁妝。
離婚冷靜期內(nèi)“出軌” 違背夫妻忠實義務
2010年12月,李某(男)與易某(女)經(jīng)人介紹確立戀愛關系并同居生活,2016年2月登記結婚,共同生育一女一子。后來,兩人感情逐漸破裂,2022年12月,李某與易某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申請,開始分居生活。
在離婚冷靜期內(nèi),李某無意間通過兒子的平板電腦發(fā)現(xiàn)一段(分居期間)易某與婚外異性舉止親密的視頻。李某認為易某婚內(nèi)出軌,要求易某賠償損害10萬元。易某則認為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且已經(jīng)申請離婚登記,未對李某造成損害,不應當賠償。離婚冷靜期滿后,雙方因此事未到民政局申領離婚證。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與易某離婚,并由易某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重慶市大足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后認為,因李某與易某均同意離婚,遂予以準許。但在離婚冷靜期內(nèi),雙方仍系夫妻關系,易某與婚外異性在出租房內(nèi)舉止親密,違背了夫妻忠實的義務,具有重大過錯,對李某造成的精神損害應進行賠償。對于賠償具體金額,法院根據(jù)實際情況,酌情支持6000元,遂判決由易某賠償李某離婚損害賠償金6000元。
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官講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guī)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nèi),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一規(guī)定中的30天時限,即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的設立初衷在于給予想要離婚的夫妻一段緩沖期,讓雙方冷靜思考,防止輕率離婚。因此,夫妻在法律上真正“勞燕分飛”,是雙方在冷靜期屆滿、領取離婚證之后。
本案中,處于離婚冷靜期的李某與易某未領取到離婚證,仍為夫妻,互相負忠實義務。易某與婚外異性舉止親密,系過錯行為,李某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關于損害賠償?shù)慕痤~,由法官根據(jù)過錯程度、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jīng)濟能力、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確定。(記者 劉洋 通訊員 杜唯 梅念章 楊雙瑜 朱貴玲)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nèi),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 重婚;
(二) 與他人同居;
(三) 實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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