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海安法院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庭庭長李曉萍在一起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中,對事故現(xiàn)場進行調查。周 穎 攝
導讀
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提出要完善勞動關系協(xié)商協(xié)調機制,完善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涉勞動者權益案件,充分保障勞動者權益,對實現(xiàn)“讓勞動者更有尊嚴”的目標具有重要意義。多年來,江蘇省南通市兩級法院高度重視涉勞動者權益案件,特別是涉及職業(yè)傷害弱勢勞動者權益保護等案件,法院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厚植司法為民情懷,著力促進勞動和諧與社會穩(wěn)定。日前,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梳理了一批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例,對超期未認定工傷、勞務關系認定以及公平原則等問題進行解析,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申請工傷超期后可提起侵權訴訟
2018年7月1日,張艷麗與強盛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張艷麗在強盛公司從事車間操作工作。2020年8月1日,雙方簽訂勞動雇傭協(xié)議,合同期限至2022年7月31日,張艷麗繼續(xù)為強盛公司工作。但強盛公司以張艷麗超過退休年齡為由,未為張艷麗繳納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2021年8月13日,張艷麗在強盛公司車間內操作液壓機時,左手中指不慎被壓傷。后張艷麗被送入海門區(qū)人民醫(yī)院救治,經診斷病情為左中指近中節(jié)完全離斷傷,治療好轉后于2021年8月22日出院。
后張艷麗委托司法鑒定所進行傷情鑒定,結論為:左中指近中節(jié)完全離斷傷,構成十級傷殘。強盛公司結付了醫(yī)療費2萬余元,但未為張艷麗申報工傷,張艷麗亦未自行申報,已超過法定申報期限。因雙方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張艷麗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
庭審中,強盛公司辯稱,張艷麗受傷符合工傷情形,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工傷以致時效權利喪失,現(xiàn)提起侵權訴訟不應支持。
江蘇省南通市海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負有在事故傷害發(fā)生起30日的法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義務,因用人單位沒有履行該義務而導致職工個人不能被認定為工傷的,不可歸咎于職工個人。個人申請工傷認定是一種權利,期限自事故發(fā)生起一年,個人沒有行使權利的后果即不能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獲得理賠,但并不妨礙其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勞動者因超過工傷認定期限導致無法認定工傷的,勞動者可訴請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以切實保護傷者合法權益。
本案中,張艷麗在強盛公司車間內在工作時間從事工作內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但強盛公司未為張艷麗繳納社會保險,且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為張艷麗申報工傷,故張艷麗按侵權關系向強盛公司主張賠償并無不當。因強盛公司作為雇主未進行有效安全管理,對于張艷麗受傷具有過錯,承擔70%的責任;張艷麗作為從事具有一定危險性作業(yè)的施工人員,亦具有高度的注意義務,但其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亦存有一定過錯,應負擔30%的責任。
一審判決后,強盛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法官講法典】
民法典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這是從立法層面對公民在健康權受到侵害時提供多種形式的救濟與保障。因此,無論是工傷賠償,抑或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賠償,其目的均是保障公民因提供勞務在工作中受到傷害時,可以及時獲得相應賠償。通常而言,職工因工受傷,應當通過工傷程序主張權利,但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報工傷,從公平、合理以及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角度出發(fā),應當允許勞動者通過侵權之訴獲得司法救濟。
本案中,強盛公司與張艷麗均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有關部門申請工傷。雙方陳述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工傷是因為雙方就賠償事宜一直在協(xié)商從而超過了申請時限。在此情況下,張艷麗無法通過工傷保險程序獲得賠償,其提起侵權訴訟并按照人身損害賠償主張權利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法院應予支持。
受益合伙人應補償受傷合伙人
劉景雄與張光榮系多年好友,二人同為木工,經常一起外出干活。有時,二人中一方在遇到合適的工作時,會邀請對方一同前往,對于勞動所得報酬,二人一般平分。
2021年9月,王忠華為搭建副業(yè)用房找到劉景雄,并要求劉景雄另找一人一起完成。后劉景雄找到了張光榮,二人一起到王忠華家施工。在施工過程中,王忠華指示張光榮搭建橫梁,并為其提供了一根之前建房用剩下的木椽,但該木椽較為陳舊,存在著一定的安全隱患。張光榮在未佩戴安全繩、且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釘該舊木椽,因木椽突然斷裂致其從3.5米高處跌落。
事發(fā)后,張光榮被送至人民醫(yī)院治療,經診斷右股骨骨折,并進行全脾切除手術,花費醫(yī)療費14萬余元。治療好轉后,經司法鑒定,張光榮受傷構成八級傷殘。因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不成,張光榮向法院起訴劉景雄及王忠華。
庭審中,劉景雄抗辯稱其對事故發(fā)生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王忠華則抗辯事發(fā)前其已經提醒張光榮注意安全,但其未系安全帶進行施工,自身存在重大過錯,對事故發(fā)生負有全部責任。
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個人合伙成員在執(zhí)行合伙事務過程中導致身體損害,其他合伙成員對該合伙成員造成損害沒有過錯,但該合伙成員是在為合伙人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傷,根據(jù)公平原則,其他合伙成員作為受益人,應當對造成該合伙成員的損失給予適當經濟補償。本案中,劉景雄與張光榮共同承接案涉工程,構成合伙關系。張光榮從事木工多年,其應明知在三、四米高處施工存在較高的危險性,但未采取充分、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其在施工作業(yè)中安全防范意識不夠,對自身安全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對事故應承擔主要責任。
王忠華將搭建副業(yè)用房工程交由劉景雄、張光榮負責,構成承攬合同關系;但其作為定作人在指示張光榮搭建橫梁時提供了存在安全隱患的木椽,因該木椽斷裂導致張光榮跌落,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酌情確認張光榮的損失自負60%,王忠華承擔20%的賠償責任,劉景雄承擔20%補償責任。
一審判決作出后,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講法典】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yè)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xié)議?!睂崿F(xiàn)共同的事業(yè)目的,是合伙最顯明的特征,亦是各合伙人追求的目標。于個人合伙而言,其根本特征是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擔風險。這不僅體現(xiàn)在合伙事務上,也體現(xiàn)在合伙人為合伙共同利益執(zhí)行合伙事務時受傷的情況。因執(zhí)行合伙事務受到傷害,其他合伙人作為合伙事務的受益人,根據(jù)公平原則,應當對受傷的合伙人給予適當?shù)慕洕a償。
本案中,劉景雄與張光榮合伙承接搭建副業(yè)用房工程,共同分享利潤,亦應共同承擔風險。張光榮作為具有豐富施工經驗的熟練工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其自身對受傷應負主要責任。劉景雄作為合伙人,對施工現(xiàn)場負有安全監(jiān)督和提示義務,其對張光榮的盲目施工行為疏于提醒,負有監(jiān)管不力的責任。因此,劉景雄作為合伙人,應在受益范圍內對張光榮給予適當?shù)慕洕a償。
與履職有內在聯(lián)系的行為應為勞務行為
暢行公司是一家經營洗車、汽車配件銷售以及汽車輪胎修補等業(yè)務的公司。為了節(jié)省經營成本,暢行公司雇傭張志明為其運輸汽車輪胎,并為張志明提供了一輛經過特殊改造、尾部加裝了置物平臺的電動三輪車。
2021年5月3日14時許,張志明駕駛該電動車運輸輪胎至暢行公司門口處,停住電動車后用右腳踩了幾次車撐后下車,走路狀態(tài)一瘸一拐,隨后被人攙扶送醫(yī)救治。經初步診斷,張志明右跟腱斷裂,次日至5月12日住院治療,在此期間進行了跟腱修補手術。本次治療,張志明共花費醫(yī)療費、護理費等4萬余元。
因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張志明將暢行公司訴至法院。
庭審中,暢行公司抗辯稱事發(fā)當日為節(jié)假日并非工作日,公司無人上班,并未安排張志明運輸輪胎;張志明受傷時位于公司門外,并非工作場合,故張志明的行為并非提供勞務行為,公司對其損失并無責任。
南通市崇川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張志明提交的視頻,因視頻效果模糊及視角局限,僅能看出其下車后走路一瘸一拐,但無法體現(xiàn)其是因何受傷、受傷地點,無法認定其是在為暢行公司提供勞務時受傷。因此,張志明要求暢行公司承擔責任的證據(jù)不足。
張志明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南通中院二審審理認為,本案焦點為張志明是否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根據(jù)張志明提供的視頻,其在運送輪胎回門店停放電動車時受傷,且按照跟腱斷裂的傷情及疼痛程度,必然對人的活動產生影響。故張志明在撐腳蹬停放車輛時受傷具有高度蓋然性。運送輪胎是張志明受暢行公司指示而為,停放車輛是運送行為的收尾工作,應認定張志明是在提供勞務時受傷,一審對此認定錯誤,應以糾正。
暢行公司作為雇主,負有為雇員提供適當勞動工具的義務,但其卻為張志明提供了不符合標準的改裝車輛,導致其需要花費比駕駛普通電動車更大的氣力維持車輛平衡,增加了操作風險。因此,暢行公司對張志明的受傷負有主要過錯,應承擔60%的責任。張志明經常駕駛該電動車運送輪胎,對車輛性能、裝載情況均已熟悉,在停放車輛時操作不當,自身應負擔40%責任。
綜上,二審予以改判。本案裁判已經生效。
【法官講法典】
勞務關系是指提供勞務一方為接受勞務一方提供勞務服務,由接受勞務一方按照約定支付報酬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從事勞務活動,是指雇員在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或者其他勞務活動;若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xiàn)形式是履行職務行為或者與履行職務行為有內在聯(lián)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勞務行為。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提供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的一方有較大的自主權,不像用人單位對雇員的約束力那么強,對于提供勞務造成損害的,法律規(guī)定應當區(qū)分情況,根據(jù)雙方的過錯程度進行處理。
本案中,暢行公司作為雇主,雇傭張志明為其提供運輸輪胎的勞務,雖然其辯稱事發(fā)當日為休息日,但對張志明駕駛電動車運輸輪胎至公司門店這一事實并無異議,故應當認定張志明在從事勞務行為。由于暢行公司未對張志明提供符合標準的電動車,具有重大過錯,張志明自身亦存在一定過錯,法院綜合雙方過錯程度進行裁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條 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yè)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xié)議。
第一千零四條 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劉晶晶、吳振宇、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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