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炎炎夏日,戲水、游泳的人逐漸增多,往往也是溺水事故的高發(fā)季節(jié)。隨著氣溫的升高,常有人到河流或水庫周邊戲水、游泳,如遇水庫、河道泄洪,就極易發(fā)生傷亡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受害人及其家屬往往以水庫或河道的管理者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那么水庫或河道的管理者,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呢?近日,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明知水庫開閘泄洪,仍冒險下水游玩、捕魚導致溺水受傷,進而起訴水庫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件。經(jīng)一審、二審法院審理,最終認定水庫管理者不承擔賠償責任,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通過本案的判決與釋法析理,法官向社會公眾釋明,法律不保護那些視生命安全為兒戲、濫用“個人自由”的受害者,也不縱容“有棗沒棗打三竿”的無理索賠,對糾正社會不良風氣,引領社會道德風尚,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典型意義。
泄洪時下河道 溺水受傷索賠
時值盛夏,因暴雨天氣,北京市房山區(qū)某水庫水位因超過汛限水位,經(jīng)上級部門批準后,準備開閘泄洪。
張某是居住在該水庫附近的居民,他在得知水庫要泄洪的消息后,便與朋友結伴前往水庫泄洪閘附近游玩、捕魚。
張某稱,在到達泄洪閘附近后,發(fā)現(xiàn)現(xiàn)場人很多,車也特別多,大部分人是站在河道兩岸觀摩泄洪,也有一部分人下到泄洪河道內(nèi)捕魚。后來張某想要到河對岸去,于是便涉水前往泄洪渠對岸。然而,在張某橫穿泄洪閘前的斜坡,走到離河對岸還有四五米的地方時,泄洪水量突然加大,張某被水流沖倒,瞬間被河水淹沒,并被水流沖至河流的下游。當他掙扎爬上岸時,已經(jīng)遍體鱗傷、血流不止。在被朋友及時送到醫(yī)院后,經(jīng)醫(yī)院診斷,張某為右前臂皮裂傷和多發(fā)軟組織損傷伴皮擦傷。
張某稱自己就是本地人,知道泄洪通道不能進入,也看到了堤壩上的警示標語,但是當時并沒有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勸阻,而且他認為水庫每次泄洪時他都來觀摩,往年泄洪閘也只是開一個小縫進行泄洪,水會均勻緩慢地流出。根據(jù)往年的經(jīng)驗,張某認為在泄洪區(qū)下河是有安全保障的,所以才放心下水,沒想到會溺水受傷。
事后,張某認為造成這一慘劇的主要責任在于房山區(qū)某水庫管理所(以下簡稱水庫管理所),便一紙訴狀將水庫管理所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誤工費、醫(yī)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2萬余元。
已盡管理義務 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水庫管理所表示,該單位負責水庫的運行管理及防汛工作,因夏季暴雨致使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0.86米,為保障周圍人民群眾的生命及財產(chǎn)安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相關規(guī)定,該單位報房山區(qū)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批準后開閘泄洪,預計泄洪時間為7天。
該單位作為水庫的管理者,在泄洪前已經(jīng)通知水庫所在地鎮(zhèn)政府,要求鎮(zhèn)政府向沿岸各村傳達泄洪消息,并告知村民注意安全。與此同時,水庫管理所在庫區(qū)周圍懸掛、粉刷警示標語,安排工作人員在泄洪區(qū)域巡視,并對進入泄洪區(qū)域內(nèi)的村民進行勸阻、教育。
針對張某所陳述的“沒有工作人員進行勸阻所以才被水沖跑”,水庫管理所表示該說法不是事實,在泄洪期間,其已經(jīng)安排工作人員在泄洪區(qū)域內(nèi)進行巡視,并對進入泄洪區(qū)域內(nèi)的村民進行勸阻、教育工作。水庫管理所強調(diào),在原告提交的照片證據(jù)中,人群中穿藍色衣服的就是水庫管理所的工作人員,當時工作人員就是在勸阻村民。同時水庫管理所提交了照片、視聽資料等進一步證明在泄洪時該單位已經(jīng)安排了工作人員對村民進行教育、阻攔,但是村民不聽工作人員勸阻,執(zhí)意下水。
水庫管理所認為,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聽勸阻,執(zhí)意進入泄洪區(qū)域內(nèi),在下河過程中受傷,張某理應自行承擔相應后果,與水庫管理所無關。水庫管理所在泄洪期間已經(jīng)盡到注意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管理所無過錯 原告自負責任
房山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下水橫穿水庫泄洪渠道時被水流沖倒并受傷,此為雙方均予以認可的事實。被告水庫管理所作為水庫的管理單位和責任主體,已在本案事發(fā)地點附近多處懸掛、粉刷內(nèi)容為“水庫泄洪、遠離河道”“危險、請勿靠近”等警示標語,并在泄洪期間安排工作人員對下水群眾進行勸阻。
因此,被告已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nèi)的安全保障義務。對于張某的受傷,水庫管理所并無過錯,亦無須承擔賠償責任。水庫的泄洪渠并非經(jīng)營性場所,亦非開放式的公共場所。原告張某作為成年人,對自己的行為后果具備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相應的認知和預見能力,但其明知水庫處于泄洪期間,仍無視危險,下水橫穿泄洪渠道,故對其受傷的后果,應自行承擔全部責任。最終,房山區(qū)法院駁回了原告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汪松 成夢琳)
裁判解析
安全保障義務不應苛責
近些年來,法院受理了多起因河道泄洪發(fā)生溺水受傷甚至死亡的案件,當事人及其家屬往往以河道管理者為被告,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是否承擔侵權責任,要根據(jù)案件中侵權行為、損害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三項基本要素是否同時具備來考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钡谝磺б话倬攀藯l第一款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jīng)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水庫管理所作為被告是否適格、水庫管理所是否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經(jīng)審理查明,水庫管理所是該水庫的管理單位,負責水庫的管理、保障及防汛工作,本案的案發(fā)地點為該水庫的泄洪渠,因此水庫管理所是本案適格的被告。水庫管理所作為該水庫的管理人,主要義務是確保水利設施健全、功能完好等,事發(fā)河道是開放性的自然區(qū)域,并非經(jīng)營性公共場所,不能苛求管理所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標準和程度高于經(jīng)營性公共場所的管理者。
庭審中,張某認可自己在事發(fā)地點看到了水庫管理所懸掛的警示標語、標識,在其提交的照片證據(jù)中也顯示水庫管理所的工作人員對下水村民進行勸說、阻攔,因此法院認為水庫管理所在泄洪期間,已經(jīng)盡到了合理限度范圍內(nèi)的安全保障義務,不應對其苛求,否則將會極大地增加社會管理成本。因此水庫管理所對張某的溺水受傷并無過錯,無須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張某作為居住在水庫附近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熟知水庫周邊環(huán)境,但卻在明知水庫泄洪的情況下,冒險下水游玩、捕魚。雖然張某人身受到損害、財產(chǎn)遭受損失,但是否存在賠償責任以及賠償責任如何承擔,法律有嚴格的界定和證據(jù)規(guī)定,法院辦案更要兼顧國法天理人情,明辨是非,不能因“誰受傷誰有理”而進行“和稀泥”式判決。法院判決不能以情感或者結果責任主義為導向,將損失交由不構成侵權的他方承擔。因此張某溺水受傷雖然令人同情,但在水庫管理所已經(jīng)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nèi)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下,法院對張某的行為不予認可和縱容,其理應為自己的行為買單,其要求水庫管理所賠償其誤工費、醫(yī)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精神損失費等經(jīng)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jù),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類事件也警示人們,泄洪河道不是供公眾活動、集散的公共場所,無視風險勸阻貿(mào)然下水,理應后果自負。
專家點評
堅守客觀中立 并非弱者有理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張 龍
隨著夏季天氣逐漸炎熱,到河道、水庫、水塘等危險水域游泳、垂釣、戲水人員不斷增多,導致近些年落水事件頻發(fā)、糾紛不斷。法院受理了大量因發(fā)生溺水事件而產(chǎn)生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在此類型案件中,河道管理部門往往成為被告,當事人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本案中,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是居住在水庫附近的當?shù)鼐用?,應當對水庫情況具有清楚的認知,對自己行為后果的危險性亦應有所預判。但其因過于自信,無視水庫管理所在事發(fā)地點附近懸掛、粉刷的警示標語,私自下行至泄洪渠,恰逢水位突然上漲,此為其溺水受傷的根本原因。此外,水庫管理所在泄洪期間亦曾多次安排工作人員對下水群眾進行勸阻。故而,當管理人已盡到通知義務和預防義務后,法律就不再保護那些視自身生命安全為兒戲、濫用“個人自由”的受害人。
當下社會存在一些對法律和司法認知上的誤區(qū)。比如涉及個人與集體、消費者與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管理相對人和管理責任方的法律糾紛,不少公眾會不自覺傾向前者。尤其是在前者遭受利益損失時,一些人不問前因后果,不分青紅皂白,認為“誰弱誰有理”“吃虧的就該有補償”,從而一味同情前者,譴責后者,并營造輿論要求法院“扶弱鋤強”。
公正,是法律的內(nèi)在意蘊與司法的根本追求?,F(xiàn)代法治國家,司法要秉持“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確認法律責任之時亦需要緊密圍繞責任主體、主觀過錯、實施行為、危害結果以及行為與結果的因果關系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與判斷。裁判,更要在保障合法性的前提下,力求兼顧合理性。法院在裁判中努力追求政治效果、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有機統(tǒng)一,力求實現(xiàn)案結事了,兩者皆服。因此,法官絕不能單單依據(jù)原、被告的社會地位和最后的利益損失來確認責任,否則就很容易陷入刻意偏袒和同情泛濫的泥潭。我們既要制止恃強凌弱,也要反對過度“維權”。司法者堅守客觀中立,才能做到不偏不倚、賞罰分明。
本案中,法官沒有充當“各打五十大板”的糊涂“和事佬”,在判案釋法中堅持了“違法者需擔責”的原則,作出了兼顧合法性合理性的恰當裁判。這對于防止今后類似事件的再次發(fā)生,維護水庫等公共區(qū)域的安全秩序,引導公民合法行權與維權,都將會起到良好的示范效應。
法治國度,真正的自由與權利,惟存在于法律之內(nèi);良好的定分與止爭,需堅守原則與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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