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p>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p>
法院認為,本案中,孫某在未取得相關主體同意的情況下,非法獲取含有自然人姓名、電話號碼、電子郵箱的個人信息,并以牟利為目的將獲取的4萬余條個人信息進行非法出售。孫某的行為屬于非法收集、買賣個人信息的大規(guī)模侵權行為,侵害了承載在不特定社會主體個人信息之上的公共信息安全這一公共利益,構成對公共信息安全領域的社會公共利益侵害。
資料來源:浙江法院網
編輯:溫璐
設計: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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