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學生在學校舉行的比賽中受傷,責任該如何劃分?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趣味運動“螃蟹運球”比賽受傷引發(fā)的教育機構(gòu)責任糾紛案,綜合考慮雙方過錯和原因大小,依法判決被告對原告受傷承擔70%責任并賠償原告治療費等各項損失2萬余元。
2020年下半年,15歲的原告鄒某參加其所就讀的大冶市某民辦學校舉行的趣味運動會,在“螃蟹運球”項目比賽時右腳扭傷,傷后學校通知了其家長。2021年9月,原告在家長陪同下前往黃石市某醫(yī)院檢查,診斷意見為右踝關(guān)節(jié)未見明顯骨折,右跟骨外側(cè)見骨樣突出,考慮韌帶附著處鈣化所致可能性大。2021年10月,原告前往武漢市某醫(yī)院住院治療8天,主要診斷為右踝側(cè)副韌帶損傷。原告支付醫(yī)療費1.7萬余元。后經(jīng)司法鑒定,后期對癥治療費約3000元。
被告辯稱,學校作為民辦教育機構(gòu),舉辦趣味運動會是正常教學活動。運動會舉辦前學校作了充分準備,盡到了安全風險防范注意和管理義務(wù)。原告受傷后,學校盡到了及時處置救助和通知義務(wù),故而校方無過錯,不應擔責。原告損傷導致的后果,很大原因是醫(yī)院誤診和家長疏忽導致。
法院審理后認為,學校負有對學生特別是未成年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在履行義務(wù)時應根據(jù)學生的年齡特點做好工作。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使未成年學生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責任。
本案中,原告參加的“螃蟹運球”項目系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原告受傷后,學校雖然通知了家長,但未及時將學生送醫(yī)檢查治療,在教育管理保護方面存在疏漏,具有一定的過錯,故而學校對原告受傷應承擔相應責任。原告作為不滿十八周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具備一定的自我控制和辨別能力,在運動中應當具有一定的自我保護意識,原告在無外力作用情況下摔倒,自身具有一定的疏忽,同時傷后未在最佳治療時機及時就醫(yī)治療,對其受傷亦應承擔一定責任。綜合考慮雙方過錯和原因大小,酌定被告對原告受傷承擔70%責任,原告自負30%責任。法院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治療費等各項損失2萬余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胡冶)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gòu)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gòu)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學校組織學生活動,應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wù),同時配備必要的醫(yī)務(wù)支持,學生受傷后應第一時間處理。學生也應該盡可能避免超出組織范圍活動,以免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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