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3月30日電(記者蘭天鳴)記者從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30日一審公開宣判上海市閔行區(qū)原副區(qū)長、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原黨委書記、局長鄭文斌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鄭文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對隨案移送的贓款予以沒收。
上海三中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至2021年,被告人鄭文斌先后利用擔任上海市普陀區(qū)副區(qū)長、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黨委書記、局長,閔行區(qū)副區(qū)長、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黨委書記、局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2453萬余元。
上海三中院認為,被告人鄭文斌的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鄭文斌有索賄情節(jié),依法從重處罰,其中部分索賄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鄭文斌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一般應當從輕處罰。鄭文斌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量該案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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