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河北省安新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不能正確處理感情問題而引發(fā)的故意傷害案件,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禁止李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接觸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與被害人謝某某曾系男女朋友關系。二人分手后,李某多次欲與謝某某復合,均遭拒絕。2022年6月1日,李某因謝某某參加單身社交活動而心生憤怒,持水果刀捅刺謝某某的頭面部及上肢,致謝某某輕傷。案發(fā)后,李某與謝某某達成和解協(xié)議,取得了謝某某的諒解。李某在接到公安人員的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李某自首,自愿接受法律處罰,且已與被害人謝某某達成和解協(xié)議,取得謝某某的諒解,故可以從輕處罰。綜合本案情節(jié)、后果、起因和李某的社會危害性及悔罪表現(xiàn),參考社區(qū)矯正機構的意見,對其可適用緩刑。根據(jù)本案犯罪情況,還應禁止李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接觸被害人謝某某及其近親屬。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王 東 董 茜)
法官說法
刑事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對于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根據(jù)犯罪情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人”的強制性約束措施。本案中,李某跨市到謝某某家中持械行兇作案,案發(fā)后仍繼續(xù)聯(lián)系謝某某欲圖謀復合,法院在依法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之外,同時適用刑事禁止令,判令禁止李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接觸被害人謝某某及其近親屬,正是為避免謝某某等再次受到傷害,最大限度發(fā)揮司法裁判的效用,保護被害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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