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庭審現(xiàn)場。巴彥淖爾市檢察院供圖
中新網巴彥淖爾3月31日電 (記者
張林虎)31日,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qū)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獲悉,由該院提起公訴的內蒙古自治區(qū)第十三屆人大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內蒙古自治區(qū)人大常委會原副秘書長、法制工作委員會原主任張民(正廳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一案在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1962年出生的張民系山東榮成人。1985年,張民從內蒙古高院一名書記員做起,先后擔任副科級助審員、正科級助審員、副處級審判員、告申庭副庭長、研究室主任。2000年3月起,張民轉戰(zhàn)地方,先后擔任烏蘭察布、包頭、鄂爾多斯三地市法院黨組書記、院長。2016年初,張明升任內蒙古自治區(qū)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
2020年5月,內蒙古紀委監(jiān)委發(fā)布消息,張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同年11月,張民被“雙開”。經內蒙古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巴彥淖爾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張民利用擔任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共計侵吞公款50余萬元,數額巨大,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張民利用擔任烏蘭察布盟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內蒙古自治區(qū)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職務晉升、工作調動、工程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收受39名企業(yè)主、被管理對象、下屬送予的財物共計價值677余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悉,本案將擇期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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