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松山區(qū)法院、阿魯科爾沁旗法院、林西縣法院、克什克騰旗法院、喀喇沁旗法院分別對赤峰寶馬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12·3”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所涉9起刑事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事故單位22名責任人和10名相關職務犯罪被告人依法判處刑罰。
2016年12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寶馬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發(fā)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2人死亡、2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399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3月起,寶馬煤礦長時間、長距離、大范圍、大規(guī)模瘋狂越界違法開采煤炭資源,累計越界采掘煤炭資源總量4061972噸,總價值102036.72萬元。寶馬煤礦在越界區(qū)域內冒險蠻干,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最終引發(fā)瓦斯爆炸事故,寶馬煤礦及其母公司寶馬煤炭物資公司相關責任人員應依法對事故后果承擔刑事責任。內蒙古煤礦安監(jiān)局赤峰監(jiān)察分局等相關部門部分工作人員履職不到位,日常監(jiān)管嚴重缺失,未發(fā)現和有效制止寶馬煤礦長期存在的越界違法開采問題,存在玩忽職守行為,是導致此次事故發(fā)生的重要原因,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另外,寶馬煤礦部分工作人員在事故發(fā)生后故意毀滅煤礦井下測風記錄,干擾事故調查,相關部門部分國家公職人員還存在受賄、行賄、挪用公款行為,亦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12·3”事故發(fā)生后,部分被告人趕到現場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寶馬煤礦和寶馬煤炭物資公司部分管理人員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投資入股煤礦,予以從重處罰。
法院據此作出判決:對邱則田等10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十三年至五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對趙海生等7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四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2人緩刑。對高啟柱等4人以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四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對呂虎以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對鮑青春等10名國家公職人員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行賄罪或挪用公款罪分別判處十五年至一年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大部分被告人還同時被處罰金刑。
宣判后,大部分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北疆新聞版權與免責聲明:
一、凡本站中注明“來源:北疆新聞”的所有文字、圖片和音視頻,版權均屬北疆新聞所有,轉載時必須注明“來源:北疆新聞”,并附上原文鏈接。
二、凡來源非北疆新聞的新聞(作品)只代表本網傳播該消息,并不代表贊同其觀點。
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見網后30日內進行,聯系郵箱:bjwmaster@163.com。
版權聲明:北疆新聞版權所有,未經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或建立鏡像,違者依法必究。 本站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15648148811蒙ICP備16001043號-1
Copyright © 2016- 北疆新聞網 All Rights Reserved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5120200009-1蒙公網安備:1501050200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