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6月25日電(記者劉懿德)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一審判決自治區(qū)公安廳原副廳長孟建偉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6年。
法院認定,被告人孟建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包頭市公安局局長,包頭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自治區(qū)公安廳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共計2072萬余元;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有2144萬余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其非法持有獵槍4支、獵槍子彈955發(fā),情節(jié)嚴重。
法院判決被告人孟建偉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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