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2月28日電(張鈺惠) 醉駕案件辦理又有全國性新規(guī)。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2023年版《意見》)?!兑庖姟穼⒂?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fā)〔2013〕15號)(以下簡稱2013年版《意見》)同時廢止。
《意見》中,80毫克/100毫升、150毫克/100毫升兩組數字引發(fā)關注。從“80”到“150”,醉駕入刑的標準變了嗎?刑事追究標準的提高是否代表醉駕管理的放寬?新規(guī)施行將對地方執(zhí)法、司法有何影響?近日,中新網對話中國醉駕入刑提案者,第十一、十二屆全國政協(xié)委員,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律師施杰,作出專業(yè)解讀。
一場悲劇與一件提案
2010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xié)收到了一件名為《關于增加危險駕駛類新罪名的建議》的提案,這一提案源于因醉駕導致4人死亡、1人重傷的“孫偉銘案”。2009年5月,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孫偉銘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作為該案的二審律師,施杰向中新網回憶道,事后,剛步入而立之年的孫偉銘談到自己很后悔,后悔給受害者和家人造成傷害,也后悔自己的理想和前途因為幾杯酒毀于一旦?!斑@個案件對我的沖擊特別大,當時我在想,這個世界上有沒有后悔藥?答案是沒有的,因為法律是看結果的?!?/p>
從那之后,作為全國政協(xié)委員,施杰開始思考推動立法的調整,著手查詢資料、多方調研,希望盡可能避免悲劇再次發(fā)生,減少因醉駕造成的傷害以及社會管理成本。
施杰“醉駕入刑”提案的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高度重視及采納。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獲得通過,并于當年5月開始施行,危險駕駛罪正式被納入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施杰談到,改革開放以來,汽車快速進入人們的生活,與中國傳統(tǒng)酒文化之間發(fā)生了沖撞。醉駕入刑之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后被取代為《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有相關規(guī)定,但無論酒駕還是醉駕,都屬于行政處罰的范疇,扣分、罰款,最為嚴厲的也就是吊銷駕照半年或行政拘留15天。那時,酒后駕車是一種較為普遍的現(xiàn)象,人們雖然知道酒駕是一種違法行為,但對這種行為可能給自己和他人造成什么后果沒有太多認識。
醉駕入刑十余年來,“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已經成為全國人民的普遍行動與共識。2021年4月,公安部公開數據顯示,2020年每排查百輛車的醉駕比例比“醉駕入刑”前減少70%以上。在機動車、駕駛人數量保持年均1800萬輛、2600萬人的高速增長情況下,全國交通安全形勢總體穩(wěn)定,酒駕醉駕肇事導致的傷亡事故相比上一個十年減少了2萬余起,挽救了數萬家庭免于破碎、返貧。
在施杰看來,這兩組一升一降的數據,代表著醉駕入刑成為了老百姓心中敬畏法律的典范。
科學調整而非放寬管理
近日,一些輿論對2023年版《意見》中關于醉駕入刑標準的問題產生質疑,對此,施杰作出了回應。
2013年版《意見》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2023 年版《意見》第四條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經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和本意見的規(guī)定決定是否立案。對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第十二條規(guī)定,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見第十條規(guī)定情形(從重情節(jié))的,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其中包括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的。
第十四條規(guī)定,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的醉駕被告人,依法宣告緩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其中包括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毫克/100毫升的。
施杰對中新網表示,對于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兩次司法解釋,最核心的一點就在于入刑標準從“80”調整到了“150”,他認為,除15種從重情節(jié)外,醉駕入刑標準發(fā)生了實質性地調整,但這不意味著對醉駕管理的放寬。
施杰認為,人們對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血液酒精含量的承受能力如何,超出這一標準后是否會導致行為失控,是否會在《刑法》意義上對不特定的多數人造成危害,應該有非常嚴密的科學認證。醉駕入刑后,施杰一直在思考這一問題,也曾在兩會提案中建議,酒駕和醉駕酒精含量判斷標準可依據實際情況科學調整。
“這一調整應該是根據十幾年的司法實踐和科學認定作出的,從當下來看是較為合理的?!笔┙苷f。
進一步統(tǒng)一執(zhí)法司法標準
除科學調整醉駕入刑基準線外,施杰對中新網表示,2023年版《意見》更加明晰了量刑標準。
2017年5月起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對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量刑作出規(guī)定:“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之后,多地陸續(xù)出臺相關規(guī)定。例如,浙江省于2019年出臺的《關于辦理“醉駕”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規(guī)定:“醉酒駕駛汽車,無上述 8 種從重情節(jié),且認罪悔罪,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酒精含量在 170mg/100ml 以下,認罪悔罪,且無上述 8 種從重情節(jié),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酒精含量在 100mg/100ml 以下,且無上述 8 種從重情節(jié),危害不大的,可以認為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移送審查起訴?!?/p>
施杰認為,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只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就構成犯罪。因此,對于醉駕,應強調的不是造成了何種后果才追究責任,而是要將這種行為制止在危害發(fā)生前,即只要血液酒精含量達到一定程度,就判定若放任這一行為極有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并進行法律制裁,從而形成一條不能碰的高壓線。
“然而,各地標準不一,在司法實踐當中開始不斷松綁,實際上根據醉駕的危害后果來量刑,出現(xiàn)了司法亂象。新規(guī)的施行,意味著‘兩高兩部’承擔了統(tǒng)一醉駕量刑標準的責任?!笔┙苤赋?。
醉駕入刑以來,“浪費司法資源”的觀點不絕于耳。施杰依然認為,簡單談司法成本就會出現(xiàn)一個個新問題,不能以降低司法成本為由犧牲生命安全,關鍵在于,應在嚴格執(zhí)法司法、盡可能避免傷亡事故發(fā)生的同時,跟進司法解釋,科學界定人們對血液酒精含量的承受能力,并統(tǒng)一醉駕管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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