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最大在野黨共同民主黨黨首李在明10月12日因涉嫌在擔任城南市市長期間在柏峴洞地產開發(fā)過程中為私營關系戶開小灶而被檢方不捕直訴。
首爾中央地方檢察廳以違反《特定經濟犯罪加重處罰法》的瀆職罪名而對李在明提起公訴。檢方認為,李在明涉嫌在擔任城南市長的2014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間,在京畿道盆唐區(qū)柏峴洞地產開發(fā)項目中,向私營開發(fā)商另開小灶,助其獲利1356億韓元(約合人民幣7.3億元),造成被排除在項目之外的城南都市開發(fā)公社至少200億韓元的損失。
9月27日,法院駁回檢方對李在明提出的批捕申請,決定不予批捕。檢方計劃進一步針對相關案件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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