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3日,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蘇省公安廳原副廳長程建東受賄案,對被告人程建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程建東受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1年,被告人程建東利用擔任江蘇省公安廳信息通信處處長、指揮中心主任、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企業(yè)及個人在信息化設備采購、項目承攬、產(chǎn)品宣傳推廣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5335萬余元。
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程建東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鑒于程建東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經(jīng)查證屬實,構(gòu)成立功;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總臺記者 湯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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