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星祝福視頻價位分為1000元以內、1000元至3000元、3000元至5000元、5000元以上共4檔。最高報價為20萬元的藝人包括吳某、陳某、唐某等,錄制時長一段為10秒至15秒
● 網絡平臺上存在一條明星通過錄制祝福視頻進行收費的產業(yè)鏈。一方面,個人和商家有需求,但又沒有明星渠道,另一方面,部分當紅藝人需要賺點外快,對于新生藝人或者過氣藝人來說,這更是一條生存渠道
● 此類行為本身是在明星與祝福對象間構成了一種商業(yè)交易,前者通過祝福換取金錢,后者以付費換取面子或社會影響力
● 有關部門應該對諸如明星送祝福視頻這樣的商業(yè)行為進行規(guī)范性引導,引導明星做好篩選,不去充當違法失德之人的“肉喇叭”
□ 本報記者 趙麗
□ 本報實習生 萬鵬
近日,多位明星錄制慶生祝福視頻話題登上熱搜,引發(fā)網友熱議。其原因在于,祝福視頻的對象疑似一位緬北詐騙家族的成員。
隨后,多位涉事藝人錄制視頻向大眾致歉。有藝人表示,事情源于很久之前的朋友之托,礙于情面配合錄制了祝福視頻。還有藝人稱,這是經紀人的安排,事先并不知情祝福視頻的具體用處。
明星祝福視頻并非新事物。近年來,一些企業(yè)、商家經常請明星“撐場面”,在開業(yè)、年會、招商會等場合播放明星祝福視頻,甚至還有個人在結婚、生日會上播放明星的祝福視頻。
《法治日報》記者采訪發(fā)現,明星祝福視頻背后有一條產業(yè)鏈,由明星、經紀人、中間商、需求者等環(huán)節(jié)構成,祝福視頻的錄制價格一般從上千元到一二十萬元不等。
受訪專家認為,如果被祝福的對象是個人,那么,在現行廣告法框架下,無法將之視同廣告進行管理。如果被祝福的對象不僅是個人,還直接或間接地包括商品或服務,那么,可以考慮將其視作廣告來管理,受廣告法的調整。
高價售賣祝福視頻
訂單不含稅無發(fā)票
“真人拍攝,拒絕合成,明星網紅全覆蓋”“10年資深經紀人,無一差評”“一手資源,100%明星直簽”。
記者在網絡電商平臺輸入“明星祝福視頻”,搜索結果顯示,各種祝福視頻服務應有盡有。
記者隨機點開5家商戶,其“寶貝描述”“賣家服務”“物流服務”的評分均在4.8分以上,且被電商平臺標注為“高”。
在其中一家名為“××文化傳媒”的店鋪,其祝福視頻服務包括生日、新年、年會、開業(yè)、活動、招商、樓盤等11類。據店鋪客服介紹稱,一線大咖、二線明星、網絡紅人,高中低搭配,滿足不同客戶需求。
客服向記者提供的清單顯示,價格和服務被區(qū)分為不同檔次。例如,明星祝福視頻價位分為1000元以內、1000元至3000元、3000元至5000元、5000元以上共4檔??蛻暨€可以針對藝人選擇個人服務、商業(yè)服務等種類,對應的收費標準也不同。有些藝人被標注為“獨家專屬藝人”。
其中,最高報價為20萬元的藝人包括吳某、陳某、唐某等。
據記者統(tǒng)計,該店鋪給出的明星人數為412位。
店鋪客服告訴記者,錄制文案可以自主提供也可使用模板,時間長度一般為10秒至15秒。確定由哪位藝人錄制后,需先付款。所收費用不含稅,客戶如果開發(fā)票,需要承擔3%的稅點。
記者在其他店鋪的宣傳頁面上也看到,明星祝福視頻訂單不含稅,不開發(fā)票。
當記者詢問大牌明星的祝福視頻是否為明星本人拍攝時,客服回復稱,“一切保真,非誠勿擾?!?/p>
不過也有賣家表示,網上的不少祝福視頻是代理商代理的,少有一手售賣明星祝福視頻的店家。
記者在一家店鋪客服提供的樣片中看到,祝福內容包括某明星祝福某公司成立,也有明星直接說“很開心成為某品牌的代言人”。
對此,記者就“如果邀請明星錄制祝?;疱伒觊_業(yè)視頻,能否要求明星說是該火鍋店的代言人”問題詢問多家店鋪客服,有店鋪客服稱不可以錄制與“代言人”相關的祝福視頻,也有店鋪客服稱,需要和明星團隊溝通協(xié)商,同時商家需要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產品商標、營業(yè)資質等一系列證明材料。
當記者問及錄制周期時,相關店鋪客服稱,一般3天至5天即可完成,流程大致是:選擇藝人、平臺下單、提供祝福詞、安排藝人拍攝、成片查收。
記者根據不同店鋪提供的明星報價表發(fā)現,同一明星在不同店鋪名單中的報價也存在差別,以一位老牌歌唱演員錄制祝福視頻為例,其在3家店鋪中的價格分別為4800元、5000元和5200元。
一方要名一方要利
供需關系成產業(yè)鏈
一位藝人經紀人直言不諱地告訴記者,網絡平臺上存在一條明星通過錄制祝福視頻進行收費的產業(yè)鏈,一方面,個人和商家有需求,但又沒有明星渠道;另一方面,部分當紅藝人需要賺點外快,對于新生藝人或者過氣藝人來說,這更是一條生存渠道。
那么,明星祝福視頻的產業(yè)鏈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呢?
“明星祝福視頻大有市場,就看藝人愿不愿意進入。比如有些企業(yè)或個人,他們就是喜歡明星送祝福的方式,對于明星而言,工作室只要肯接,簽名照、照片形象合作、在線短視頻錄制等都是收費方式。下沉市場中,還有一些現場活動可以收費,比如企業(yè)的典禮需要明星站臺、單純的握手會(明星坐在活動現場,粉絲挨個握手)甚至是明星參加婚禮送祝福等。”一位文娛圈資深人士透露。
據了解,這條產業(yè)鏈由明星、經紀人、中間商、需求者等環(huán)節(jié)構成,特別是在一些腰部演員、網紅、過氣明星圈中比較流行。相比于拍攝影視劇或登臺演出,錄制祝福視頻是這類人群快速且簡單化獲得收益的渠道。
關于視頻定價依據,有業(yè)內人士透露說,一開始,藝人有自己的預期,錄制祝福視頻拿到市場上后,經過多次買賣談判,形成相對穩(wěn)定的市場定價。
一位購買過祝福視頻服務的企業(yè)負責人對記者說,很多企業(yè)苦于產品知名度不高、銷路窄,希望通過這種方式,找到一些名氣比較大的明星為其產品做宣傳。
寫過《娛樂法學》等著作的華東師范大學立法與法治戰(zhàn)略研究中心研究員余鋒認為,近年來,不少中小企業(yè)在年會、開業(yè)、招商會等場合的宣傳視頻中,經常會出現明星祝福內容,甚至在一些個人婚禮和生日宴會場合,也會出現知名藝人的祝福視頻。如果明星對祝福對象知根知底,祝福對象平時規(guī)規(guī)矩矩,明星對其進行祝福并獲得一定報酬,未嘗不可。
但在余鋒看來,明星如果不清楚祝福對象真實身份及平時所作所為的情況下,通過熟人或中間商送祝福,如果祝福對象是不法分子,會對公眾造成誤導。
“影響力越大,越需要盡到避免誤導他人的注意義務。明星作為公眾人物,其面向公眾的一言一行具有明顯的示范效應?!庇噤h說,此類行為本身是在明星與祝福對象間構成了一種商業(yè)交易,前者通過祝福換取金錢,后者以付費換取面子或社會影響力。
那么,像此前眾明星為疑似電詐家族成員慶生祝福的行為是否違法呢?
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子坤認為,如果視頻內容僅包括生日祝福,且明星事先并不知曉他人可能構成的違法犯罪行為,那么該錄制行為和錄制內容本身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若明星錄制視頻的內容不屬于或已經明顯超出了生日祝福的范疇,并且獲取視頻的個人或企業(yè)存在違法犯罪行為,那么就應當對該明星錄制視頻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即明星是否明知錄制視頻對象的違法犯罪行為、錄制內容是否與違法犯罪行為存在實質聯(lián)系等,且需要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撐,以此來判定明星錄制的行為是否涉嫌構成共同犯罪。
余鋒認為,如果明知對方從事違法犯罪行為,仍然為其錄制祝福視頻,此時,應對祝福視頻的內容進行具體分析,以判斷錄制祝福視頻的行為性質以及是否該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比如視頻內容與違法犯罪行為是否有關聯(lián),是否存在通過視頻幫助違法犯罪行為的直接或間接故意等”。
涉及產品視為代言
按照廣告進行管理
藝人錄制祝福視頻,帶來的不僅是收益,可能還有風險。
2020年7月,大量投資人在社交網絡上反饋稱,在有利網平臺的出借金到期后遲遲未兌付,他們還在藝人楊迪的社交賬號下喊話,呼吁其為有利網平臺事件發(fā)聲。因為楊迪此前曾給有利網平臺拍過祝福視頻。
隨后,楊迪在社交賬號發(fā)表聲明,表示自己是在電影宣傳期間,幫宣傳方錄制的視頻,并非有利網平臺代言人,錄制視頻也沒有收取任何費用。他會協(xié)助因此次事件被欺騙的用戶追究平臺責任,對因視頻推薦承受損失的人致以深深歉意。
那么,藝人在送出祝福之前,是否有義務對祝福對象進行了解?
在余鋒看來,單就對自然人的祝福視頻而言,從純粹商業(yè)交易的角度看,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很難找出明星必須對祝福對象進行事先了解的強制性義務。不過從一般道德層面來說,明星因身份和影響力等特殊性,完全不對祝福對象進行一些基礎性了解,抱持一種“有奶便是娘”“賺一票是一票”的心態(tài),并不可取,畢竟出現問題后會因此受到聲譽上的傷害。
余鋒認為,藝人利用其明星身份錄制祝福視頻,擔任開業(yè)典禮嘉賓、婚禮嘉賓等商業(yè)行為,應遵循基本的常識和底線,從道德義務層面做一些基礎性了解,但不建議給藝人強加“深入”了解的法律義務。
“原因在于‘深入’的邊界很模糊。若要完全‘深入’,在時間、人力和物力的投入上,未必不是個無底洞,永遠填不滿?!庇噤h說,“深入”了解的操作主體是誰才具有權威性,這個問題也難以回答,甚至難有回答。比如,是委托一個普通工作人員去深入了解,還是必須委托一個獨立的第三方去深入了解,抑或必須聘請律師以法律盡職調查的標準去深入了解?
記者還注意到,有業(yè)內人士認為,明星為個人提供祝福視頻,可以視為粉絲經濟行為,但當其與企業(yè)合作時,因其具備名人效應,所以實際是在用一種泛廣告語言、一種積極陳述的行為,來暗示或者明示外界這個產品應該得到推廣,實質上是一種廣告代言行為。
但在余鋒看來,藝人為他人公開祝福,與為祝福對象代言之間不宜直接畫等號。因為代言,其日常語義指的是“代為發(fā)言”“代為言說”之意;明星為他人公開祝福,不能直接等同于明星“代為祝福對象發(fā)言”,也無法直接等同于“代為祝福對象言說”。
“代言,在廣告法的背景下理解,其與‘廣告’和‘人’合成為一個專有法律名詞——‘廣告代言人’,意思是除廣告主以外,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余鋒說,因被祝福的對象為他人,既不是商品,也不是服務,故而難將送祝福的明星歸為廣告代言人之列。
不過,有網友提出,如果在錄制的祝福視頻中,明星提及對方具體企業(yè)或產品名稱,那么是否就帶有了名人代言廣告的性質?
對此,余鋒給出了肯定答復。“如果明確提及具體企業(yè),就帶有了名人代言的廣告性質,其原因在于,無論是企業(yè)代言人還是品牌代言人,最終都可歸結為直接或間接對商品、服務做推薦、證明?!庇噤h說。
“如果被祝福的對象是個人,那么,在現行廣告法框架下,無法將之視同廣告進行管理。如果被祝福的對象不僅是個人,還直接或間接地包括商品或服務,那么,可以考慮將其視作廣告來管理,受廣告法的調整?!庇噤h說。
作為公眾人物的藝人,嚴于律己,審慎對待自己的行為,成了受訪專家的共識。
對于如何審慎自律,余鋒認為有兩點需要注意:“就祝福視頻來說,一方面,通過曝光的方式進行媒體監(jiān)督和社會監(jiān)督,以聲譽為支點,影響明星的行為選擇;另一方面,可以通過行業(yè)自治組織制定自律規(guī)則,為明星審慎自律提供規(guī)范指引。”
也有業(yè)內人士建議,有關部門應該對諸如明星送祝福視頻這樣的商業(yè)行為進行規(guī)范性引導,引導明星做好篩選,不去充當違法失德之人的“肉喇叭”。藝人作為具備較高社會影響力和較大粉絲數量的群體,需保持更為嚴格的社會責任感,應當愛惜自己的羽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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