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21日電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對第二十屆中央委員、重慶市委副書記、市長胡衡華,湖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原副主任陳文浩,湖南省委常委、長沙市委書記吳桂英,貴州省委常委、貴陽市委書記胡忠雄在湖南長沙“4·29”特別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中的失職失責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經查,該事故的發(fā)生是問題長期發(fā)展積累的結果,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qū)黨委和政府等有關單位、部門及人員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責任。
胡衡華同志在2013年12月至2016年11月擔任長沙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和2017年7月至2020年10月擔任長沙市委書記期間,對黨中央部署的違法建筑整治、房屋安全和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組織領導不力,對事故發(fā)生負有領導責任。
陳文浩同志在2016年12月至2021年12月先后擔任長沙市委副書記、市長和湖南省政府分管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工作的副省長期間,組織推進湖南省、長沙市開展違法建設專項治理五年行動不力,對相關部門未有效履行職責等問題失察失管,對事故發(fā)生負有領導責任。
吳桂英同志自2021年2月擔任長沙市委書記以來,對開展房屋安全和風險隱患排查工作重視不足,履行長沙市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不到位,對事故發(fā)生負有領導責任。
胡忠雄同志在2018年2月至2020年1月擔任長沙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期間,對長沙市相關職能部門職責不清、推諉塞責、對涉事房屋違法違規(guī)加層改建行為監(jiān)管查處不力等問題失察失管,對事故發(fā)生負有領導責任。
胡衡華、陳文浩、吳桂英、胡忠雄4名同志在推進安全生產工作中領導不力,造成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產生不良影響,應予問責。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分別給予胡衡華同志、陳文浩同志、吳桂英同志黨內警告處分,由國家監(jiān)委給予胡忠雄同志政務記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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