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青海高院發(fā)布通報,西寧鐵路運輸法院近日審結一起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案件,丹某、達某等7名被告人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十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據(jù)介紹,2021年11月,丹某將其在青海省可可西里查烏馬地區(qū)非法獵捕的疑似野牦牛犢1頭出售給布某。
2022年6月間,達某、果某、白某在青海省可可西里查烏馬地區(qū)非法獵捕1頭疑似野牦牛犢,后由丹某、達某、果某運輸至曲麻萊縣秋智鄉(xiāng),途中導致該野牦牛犢死亡。2022年6月間,丹某、達某、果某又在該地區(qū)非法獵捕10頭疑似野牦牛犢。后由丹某、達某、果某運輸至曲麻萊縣秋智鄉(xiāng),途中導致疑似野牦牛犢5頭死亡,剩余5頭分別出售給布某、才某等人。案發(fā)后,涉案嫌疑人先后落網(wǎng)。以上案涉疑似野牦牛犢經(jīng)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國家一級保護動物野牦牛,每頭價值人民幣50萬元。
野牦牛為青藏高原特有群種,是國家一級保護動物,具有極為重要的生態(tài)價值。
西寧鐵路運輸法院于2023年5月9日上午,采取“3+4”七人合議庭模式,遠程視頻公開開庭審理了由青海省三江源地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丹某、達某等7名被告人非法捕獵、運輸、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情節(jié)嚴重,均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應依法懲處。
法院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以上情節(jié),當庭宣判,分別對各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十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判決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對各自涉案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賠償金承擔連帶責任。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王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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