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7日電(記者齊琪)最高人民法院27日發(fā)布第三批老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涉及贍養(yǎng)、繼承、居住權益保障、養(yǎng)老產業(yè)、消費欺詐等領域。典型案例為廣大老年人共享發(fā)展成果、安享晚年生活提供行為指引、規(guī)則參考與風險提示。
據介紹,隨著我國社會人口老齡化程度不斷加深,失能老人生活照顧、財產管理等成為困擾許多家庭的難題。在趙甲、趙乙、趙丙申請指定監(jiān)護人糾紛一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監(jiān)護人的同時要求其定期公示財產管理及監(jiān)護情況,由近親屬共同監(jiān)督,讓失能老人得到最有利監(jiān)護。
近年來,商業(yè)保險機構針對老年人醫(yī)療、健康等需求推出多種保險產品,為老年人健康養(yǎng)老提供了更多選擇的同時,也容易產生糾紛隱患。在此次發(fā)布的李某訴某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中,老年人李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老年防癌險,后因確診癌癥向保險公司索賠,該保險公司以老人曾患慢性支氣管炎未如實告知為由拒賠。該案判決明確,保險公司承保時未詢問相關情況,老年人對此不負有告知義務,不屬于投保人故意隱瞞,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付責任。
此外,典型案例弘揚孝親敬老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此次發(fā)布的呂某訴戴某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中,房屋為呂某父親生前所在單位的保障性住房,呂某父母購買后長期居住在該房屋內,為處分便利登記在呂某名下。呂某欲置換房屋以提高居住品質,但其母戴某已至耄耋之年,有在此頤養(yǎng)天年直至終老的意愿。判決明確家庭成員在老年人居所選擇上不能僅考慮自己便利以及自己對居住品質的理解,應尊重老年人的選擇,不應濫用民事權利排除老年人居住權益,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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