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14日一審公開宣判國家開發(fā)銀行河南分行原行長傅小東受賄一案,傅小東受賄432萬余元被判有期徒刑10年。
庭審現場。(法院供圖)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至2020年底,傅小東利用其擔任國家開發(fā)銀行寧夏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國家開發(fā)銀行機關委員會常務副書記,國家開發(fā)銀行河南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等職務便利或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多家單位或個人在銀行貸款審批、人事任用提拔、工程項目招投標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22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432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傅小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受賄事實和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積極退繳贓款,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記者 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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