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在鄂溫克族自治旗大雁鎮(zhèn)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綁架致人死亡案。對被告人婁某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2020年9月1日19時許,被告人婁某攜帶作案工具,駕駛一輛灰色微型面包車行駛至鄂溫克族自治旗大雁鎮(zhèn)某小區(qū)路旁停車等待,伺機綁架作案。20時許,被害人李某途經(jīng)此處,被告人婁某手持木棒將被害人李某打暈倒地后,將李某雙手反綁拽至面包車內。當晚23時許,被告人婁某使用被害人李某手機向其丈夫及叔叔索要30萬元贖金,通話后,被告人婁某將李某殺害后將其尸體掩埋。2020年9月2日至9月4日,被告人婁某多次使用被害人李某手機與其丈夫及叔叔通話索要贖金,在指定完交付地點后,被告人婁某因懼怕罪行敗露未敢取款。
被告人婁某還于2020年8月21日22時許在鄂溫克族自治旗大雁鎮(zhèn)某冷飲廠北側路段持木棒擊打路過的行人劉某頭部后,搶走被害人劉某隨身攜帶的華為手機一部。
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婁某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并殺害被害人的行為,構成綁架罪;被告人婁某使用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應對其數(shù)罪并罰。因被告人婁某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大、犯罪后果嚴重,應予嚴懲,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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