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上午,包頭市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務罪案在青山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該案在被告人顏某某認罪認罰的情況下,依法適用刑事速裁程序,顏某某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
經法院審理查明:2月12日17時許,被告人顏某某(40歲)在青山區(qū)青山路5號街坊某小區(qū)大門口,無視疫情防控管理要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拒不配合防疫工作,既不出示通行證,也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員登記,騎車硬闖小區(qū)大門防疫檢測卡口。
防疫工作人員立即上前阻攔,并追其至單元門內,要求顏某某返回小區(qū)門口,配合登記。顏某某拒不配合,用自行車鏈鎖將防疫工作人員頭部打傷流血。經鑒定工作人員受到輕微傷。
青山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顏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拒絕配合登記工作,強闖防疫檢測卡口并毆打防疫工作人員,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顏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顏某某表示不上訴。
據(jù)了解,青山區(qū)人民法院于2月18日受理該案后,依照對涉疫情刑事案件快立、快審,對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違法行為依法嚴懲的原則,2天審結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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