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爾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對一起因共同飲酒致人死亡的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與死者共同飲酒的六被告每人向死者親屬承擔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7991.56元。
伊金霍洛旗男子白某某生前與王某某等六人均在一工地工作,2019年5月的一天,白某某與王某某等六人共同飲酒,至當晚23時左右結束。次日4時40分左右,白某某死亡,鄂爾多斯市安泰司法鑒定中心于同日對死者白某某進行了酒精含量檢驗,經(jīng)檢驗白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488.70mg/100ml。白某某親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某等六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聚餐飲酒過程中,參與聚餐的人員對飲酒過量的聚餐人員負有勸誡、幫助和照顧的義務。六被告均系死者白某某的工友,并與白某某同住,共同飲酒過程中六被告未充分盡到勸誡義務,且六被告明知死者白某某大量飲酒,從酒后至白某某死亡長達6小時左右的時間內(nèi)也對其未進行必要的查看和照顧,因此,六被告未盡到同飲者應該盡到的勸誡和照顧義務,具有一定過錯,應當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結合原、被告當庭陳述的事實及與白某某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法院認定,被告王某某等六人每人均應按照2%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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