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金屬探測儀等工具,盜掘內蒙古自治區(qū)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上演現(xiàn)實版“盜墓筆記”。近日,達茂旗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嫌盜掘古文化遺址罪案件,被告人趙某某、張某某因犯盜掘古文化遺址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烏蘭察布市四子王旗籍被告人張某某、趙某某利用某地圖軟件得知內蒙古某地區(qū)有金元時期古文化遺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攜帶金屬探測儀等工具,盜掘確定為內蒙古自治區(qū)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具有歷史價值的古文化遺址,二人在該古文化遺址上挖掘約50個盜坑,盜掘行為對該遺址的破壞程度比較嚴重。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刑事審判庭重點對二被告人的犯罪故意進行了明確討論,同時也對二被告人盜掘的盜坑具體數(shù)量進行了分析查明。在情節(jié)方面,重點圍繞50個左右盜坑破壞程度是否構成“盜掘行為對該遺址的破壞程度比較嚴重”情節(jié)的問題進行了深入討論。經討論,合議庭成員一致認為二被告存在犯罪故意,在明知文化遺址的情況下,故意破壞“挖掘文化遺址上邊所覆蓋土層,未觸及實體文物的挖掘”也屬于對文物的自然保護狀態(tài)的一種損壞,盜掘行為妨害了文物管理活動,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也是對社會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法益侵犯,對文化遺址保護造成了侵害,因此排除了不構成損壞嚴重的意見。
被告人張某某、趙某某在庭審中痛哭流涕,深切悔過,均表示認罪認罰,服從判決。最終,被告人趙某某、張某某因犯盜掘古文化遺址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記者 李強 通訊員 雷鐵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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