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趙某向原告董某借款20萬元后,卻在借條上寫下了“此款由張某來付”,之后趙某沒有按時還款,因為這句話,簡單的借款糾紛起了波瀾。
近日,包頭市昆區(qū)人民法院民一庭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董某向昆區(qū)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趙某支付借款20萬元;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趙某支付借款利息。
昆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6月8日,被告趙某向原告董某借款20萬元,原告董某于當日向被告趙某轉款20萬元。被告趙某出具借條一張,寫明“今借到董某人民幣貳拾萬元,每月按1.5%付息”,并在括號中注明“此款由張某來付”,之后被告趙某未能歸還此款。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董某與被告趙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有原告董某提供的借條及銀行轉款憑證足以證實。被告趙某也認可收到原告董某轉來的20萬元,故被告趙某有義務及時清償借款。被告趙某辯稱實際借款人為張某,因其既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系張某委托其辦理借款事項,也未能證明張某對該借款行為予以認可,而借條上又沒有張某的簽字,故其不能證明張某對該借款負有償還義務。被告趙某與張某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在沒有法定或約定事由的情況下,被告趙某無權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設定義務,故對其抗辯理由不予確認。后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董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本案涉及為第三人設定義務的法律關系。該案中,被告趙某在給原告董某出具的借條中注明“此款由張某來付”,即是為第三人張某設定了義務,該法律行為是否有效,要看第三人張某是否進行追認,在第三人張某進行追認之前,該合同效力待定,只有經(jīng)過第三人張某進行追認,合同才具有效力,否則該合同針對第三人張某的部分是無效的。(記者 李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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